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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31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远安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远政办发号)同时废止。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宋体远安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 安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远政办发〔2022〕4 号) 同时废止。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31 日

 

远安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审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的规定,实行依法理财、科学决策、分类申报、分级审批。

  第四条本县县级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五条县级财政资金实施项目化管理,分为人员类项目、 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实行零基预 算,所有预算支出都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必须申报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新出台重大政策对应的项目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入库的必要条件。项目库管理贯穿预算管理全过程。

  (一)项目谋划

  1.提前谋划。各预算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和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提前开展项目谋划。

  2.及时申报。根据财政部门预先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指引或指南,各预算单位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同时根据需要及时申报可纳入项目库储备的项目,形成项目常态化及时申报机制。

  3.滚动管理。已立项的跨年度实施项目继续结转下一年度项目库延续安排,已纳入项目库未安排预算的项目可自动滚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延续储备,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二)项目储备

  其他运转类项目及特定目标类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谋划储备:

  1.明确项目要素。纳入项目库储备的项目,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期限、项目概述、项目总额、分年支出计划、评审及审核意见等项目要素要填报规范、完整、准确。

  2.开展评审评估。预算单位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等开展论证评审和事前预算绩效评估。涉及基建项目等有专门立项程序的,先完成发改部门立项程序。论证和评审未通过的不得纳入项目储备。

  3.实行项目排序。预算单位按轻重缓急对入库储备项目进行排序,为预算安排提供依据。

  4.加强项目审核。预算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报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储备项目。

  (三)项目申报

  预算单位要按照以下原则排序申报项目预算:

  1.优先保障特定目标类项目中涉及基本民生的项目预算,落实“保基本民生”的要求。

  2.确保人员类项目预算,落实“保工资”的要求。

  3.确保运转类项目预算,落实“保运转”的要求。

  4.确保特定目标类项目中涉及还本付息等政府诚信的项目预算,落实“保诚信”的要求。

  5.重点保障特定目标类项目中县委、县政府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

  6.对其他特定目标类项目,结合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申报。

  第六条年初预算人员类项目资金及公用经费运转类项目 资金,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预算编制口径及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申报。

  第七条年初预算其他运转类项目资金,预算单位要按照前期谋划、项目申报、论证评审、支出测算等情况,在项目库中规范、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要素,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第八条年初预算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各预算单位要按入库要求对项目加强前期谋划、项目论证、立项审批、项目评审、绩效编制等工作,形成项目库后申报纳入年初预算。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发展规划、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优先保障重大改革、重点政策及重点项目。

  2.与本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

  3.基建项目应当与发改部门年度投资项目库相衔接,并提供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

  4.单位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项目不得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储备。

  5.入库储备项目的内容边界应当清晰明确,同一单位同一项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多个项目或重复申报多项资金。

  6.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原定政策已到期或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的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完成、自身条件发生变化的项目,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项目不得入库储备。

  第九条预算年度中因政策性调资、人员变动引起的增人增资、正常晋级、丧葬抚恤等人员类项目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申报。

  第十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运转类及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的,申报单位原则上在项目库中选取年初未纳入预算的项目申报。项目资金请示文件要条理清晰,准确具体,充分说明申请该项资金的依据、用途、金额、项目实施进度以及资金的来源等情况,并附绩效目标、上级文件及会议纪要等资料。

  确需在项目库以外追加项目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将拟建设 项目事项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申请项目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县政府及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县级财政对外借款等县级财政资金管理重大事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纳入预算管理, 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申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含提前通知转移支付)原则上与县本级资金实行统筹整合,在大类内打通使用。涉及指定特定用途的上级转移支付,使用单位拨付使用前,填写《远安县上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单》,送县财政部门提出建议后转县政府办,经常务副县长审签和县长审批同意后,返财政部门办理拨付。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部门预算的人员类项目资金 及运转类项目资金,由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县财政部门按进度办理拨付。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已落实到项目和单位的,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进度规范支付;已落实到项目但未细化到单位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转县财政部门拨付。涉及抢险救灾维稳等需紧急支出的项目资金直接报县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年初预备费中安排执行。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追加项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单笔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经常务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审批或提交专题会议讨论审批,财政部门按县长审批意见或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2.单笔金额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经常务副县长审签报县长同意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财政部门按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执行。

  涉及乡镇追加项目资金的,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由乡镇自行承担,属于县统一安排部署的项目,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七条各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结束或终止应当及时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并将项目结余资金退回县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各预算单位对项目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 要求如实规范细化,并严格在细化的分类科目下规范使用,不得随意调剂、混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要发挥财政部门资金统筹职能,依规统筹整合部门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项目建设。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甄别, 需继续使用的按原用途结转列入下年度预算,结余资金及两年以上结转财政存量资金依规收回,按法定程序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金请示文件在审批传递过程中,严格履行公文正规传递流程,申请单位不得自行传递请示报告。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预算单位要履行自我监管职责,落实预算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对纳入本单位预算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正项目资金使用不合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要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加强日常监管,监督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财政项目资金。要对预算单位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财政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项目资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各预算单位开展财政项目 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选取重点财政项目资金实施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并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执行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12 月 31 日。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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