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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陵区服务业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栏目:西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5-20 加入收藏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陵区服务业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西府发号各街道办事处,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区服务葛洲坝片区工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西陵区服务业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年月日西陵区服务业产业扶持办法第一章鼓励企业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陵区服务业产业扶持办法》的

   通 知

   宜西府发〔2023〕6号

  各街道办事处,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区服务葛洲坝片区工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陵区服务业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0日

  西陵区服务业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条 对年度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 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或公路货运企业纳入交通运输部规 上企业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进规(限)并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文化企业,在进规、进限基础上另行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

  第二条 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 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简称“分改子”),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分改子”自实现企业所得税缴税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 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三条 对制造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 商务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 旅游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简称“主辅分离”),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对年度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10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5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批发、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全市分别排名前35名,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全市分别排名前1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限上企业,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 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20%的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不含 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公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公路货运企业,一次性奖 励5万元;自2023年起,当年6月30日前公路货运企业营运车辆总数较上年底每增加1辆,奖励2000元/辆。

  第五条 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卫生类的企业,对年度营业 收入全区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企业,奖励企业负 责人2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 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类的企业,对年度营业收入全区 排名前1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2 万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类的企业,对年度营业收入全区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

  第六条 对批发、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分别全区排名前10名,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分别全区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限上企业,各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

  第七条 对2023—2024年新入库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贴,持续补贴3年。

  第八条 对2023—2024年在库餐饮行业个体工商户转成法 人企业,或库外餐饮行业个体工商户转成法人企业并入库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自完成“个转企”且入库纳统次月起,给予每月300元财务和人力成本补贴,持续补贴3年。

  第九条 对已入库的餐饮企业,2023—2024年在宜昌市域外每设立1家分公司,分公司收入在总部纳统上报且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对已进规、进限并依法依规经营的服务业、商贸企业,按照企业年度上报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给予1000元财务和人力成本补贴,持续补贴3年。

  第十一条 对年纳税100 万元以上且年增幅20%以上的服务业、商贸业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1-5万元。

  第二章 鼓励企业做优品牌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产业(新闻出 版、网络视听)示范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两业融合” 试点示范园区等示范区(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物流试点单位(荣誉称号)、多式联运示范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数字出版示范基地(示范单位)、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两业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等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荣获省级家政服务产教融合企业、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示 范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和重点品牌所有人单位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对成功创建五星、四星级酒店,属于国际品牌的 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属于国内品牌的分别奖励400万元、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获评国家5A、4A 级且纳入统计的景区,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获评5A、4A 级且纳入统计的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省级文化企业十强、上市后备“金文种 子"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文化产业品牌、 “银文种子”“文瞪种子”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在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及文化创意产品等各类评选中获得荣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为国家5A (星)、4A (星)、3A (星)、 2A (星)级的物流(冷链)企业以及年交易额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宜昌老字号”认定且纳入统计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特色商业街区市场管理方参与申报评选 全市特色商业街。凡创建成功的,按每条街区5万元的标准对市场管理方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经市级部门认可,对在本辖区开设宜昌首店的 国际知名品牌(不含港澳台)店,且在本地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对引进其首店的商业综合体按照每家3万给予一次性贴。经市级部门认可,对在本辖区开设宜昌首店的国内知名品牌 (含港澳台)店,且在本地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对引进 其首店的商业综合体按照每家1万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商业综合体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支持重点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对年新增500万元以上信息化、冷链、清洁能 源设备的物流企业,或整合车辆10万台以上、常态化运营1万台以上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且纳入统计的,给予50万奖励。 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货运平台 企业,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其缴纳所 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对年揽件量达到200万件、500万件、1000万件及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且纳入统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23-2024年内突破1亿元的,另行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获批(保留)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运 营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保留)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知名直播电商企业区域总部入驻或设立市 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建设,对获得主流电商平台授牌的直 播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电商企业或 MCN 机构直播带货,经 市级相关部门认定为限上商贸企业,年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 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年新增500万元以上智能化改造升级、智慧 景区建设、新兴网络媒体传播、数字出版印刷、网络视听、媒体融合等设备的规上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面完成转企改制,依 法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纳入规上文化企业的,给予奖励20万元。

  第三十条 对新引进从事文旅主题公园、影视动漫制作、文 化创意设计、网络视听游戏、数字出版印刷、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新兴文化业态的文化企业及研发基地,注册公司并纳入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的,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获评甲级、乙级、丙级的且纳入统计的旅游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获评5C ( 星 ) 、 4C (星)级且纳入统计的自驾车旅居车房车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开展宣传推广西陵元素的各类文学艺术 创作、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文化创新活动,对原创 产品宣传推广西陵元素且入选国家、省、市文化精品工程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自主开发推广西陵元素特色文创产品,且在 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及文化创意产品等各类评选中获得荣誉的企 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对企业负责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第三十五条 对省级以上行业商协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等机构、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本辖区举办的会议 和论坛,且在相当于三星级以上酒店住宿2晚及以上的,按照每100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办国际性会议的按境外人员参会人数另行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在本辖区举办的展览,标准展位达到150 个、300个的,分别给予每个展位400元、600元奖励。对新注册法人公司的会展机构,落地一年内举办超过3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一次、两次及以上的,分别再奖励30万元、50万元。

  第三十七条 经市政府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规上文化 企业承办在本辖区内举办的市级及以上重大文化赛事和重大节庆活动的,按照承办活动总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 标准给予补助;规上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会活动的,按 照参展各类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文 化体育企业举办经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直接促进西陵区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赛事活动的,按活动举办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万元进行补贴。

  第三十八条 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或年度税收达到 6000 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运营补 贴,当年税收增速每增长5%,运营补贴增加10万元,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新购买的 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十条 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租用产业园办公用房的,第一至三年给予每平方米30元/月的租金补贴,第四至五年给予每平方米15元/月的租金补贴。

  第四十一条 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行装修 改造的,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依据其对 地方经济的贡献程度给予年度财政贡献奖励。入园企业当年财政 贡献度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一至三年按市和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值的100%给予奖励,第四至五年按市和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值的50%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获评湖北省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给予首次入选的诚信示范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十四条 对在本辖区纳税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中介组织为辖区企业新引进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服务满6个月,且在本辖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照每新引进50人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中介组织5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四十五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行业协会、校 友会等社会组织合作,建设面向新生代劳动力的招引平台。对在西陵区人社部门登记备案、年度内组织50名及以上新生代劳动 力(不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首次在辖区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四十六条 对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或个人 引荐人才申报入选国家、省、市 A-D 类人才,与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履行满6个月,且在本辖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给予最高2万元引才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新落户本辖区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全国百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其研发中心,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元。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入云计算、大 数据、“互联网+”等应用,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信息化平台,为用人主体和人才提供政策查询、项目申报、猎聘求职、人才测评、远程面试等一体化便捷服务,给予最高5万元平台建设补助。

  第四十九条 对在本辖区举办电竞顶级国际职业赛事、全国或次级国际职业赛事、次级全国职业赛事、其他各类国际或全国 赛事、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

  第五十条 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电子竞技职业公司(俱乐部),参加顶级国际职业赛事、顶级全国或次级国际职业赛事、次级全 国职业赛事、其他各类型国际或全国赛事、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 事并获得冠军的代表队,视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章 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第五十一条 对外贸企业本年度内出口额增长50万美元以 上的超基数部分进行奖励,按照市级扶持政策落实区级配套,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十二条 对在本辖区备案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 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当年累计实际到资或增资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按照市级扶持政策落实区级配套,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十三条 企业以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的, 按照市级扶持政策落实区级配套,单个企业扶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十四条 对认定及保留为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省级 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训)基地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章 激发企业发展动力

  第五十五条 鼓励辖区优质企业参与评选全市十大服务业创新经济,支持新业态、新经济、新模式、新领域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服务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对获评全市十大服务业创新经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六章 一事一议

  第五十六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国企和主板上市公司及其他重点企业直接 投资或所属一级全资子公司投资的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享受上述政策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西陵合法 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运作,依法纳税。企业上一年度发生 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发 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第五十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或已享受市区同类其他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 享受。享受进规、进限、“分改子”、"主辅分离"奖励的企业及新引进的文化企业(研发基地)3年内不得退库,公路货运企业增加的车辆3年内不得报废、过户、注销,否则全额收回奖励资金。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 西陵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 的,从其新规定,与区内其他奖励政策相竞合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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