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公益律师及2名赔偿义务人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2名赔偿义务人现场表示愿意承担赔偿义务,缴纳赔偿金共计20余万元。
会上,赔偿权利人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陈述,并说明了理由、依据。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修复方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进行了互相质证与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结书》,赔偿义务人于当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前期,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分局、司法鉴定所根据相关线索,多次对涉案的2家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多次上门为当事人答疑,进行释法说理,向当事人讲解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评估依据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等,最终促使当事人主动承担起生态修复责任。
赔偿不是终点,恢复生态、守护环境才是最终目的。2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赔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破解了“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为枝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做出了积极探索。下一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将继续履职尽责,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用好用足法律法规及配套办法,压紧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周宇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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