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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一)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既会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信用风险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27 加入收藏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一)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既会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信用风险日期:2023-09-27 15:41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任编辑:公积金中心三级审核员阅读量:   1.基本案情:  近日,宜昌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功在“信用中国”网

   1.基本案情

  近日,宜昌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功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完毕后公司该处罚信息不再于“信用中国”进行公示。这表示该公司已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

  据了解,该公司为我中心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象,中心执法人员于当年5月上门送达执法检查通知并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本公司全体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考虑到当时疫情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中心给予该公司较长的整改期限,同时执法人员积极与公司联系并开展政策宣讲,力促公司按要求完成整改。2022年中心再次核实该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发现其仍未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但仍未有任何进展。同年9月,中心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公司收到《立案通知书》和后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均没有引起重视也不进行整改。根据《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执法人员按程序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公司收到以上两份文书后,向中心提交了《申辩陈述书》,中心回复公司《申辩回复意见》,意见中明确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心充分考量新冠疫情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中心多次上门进行政策宣传,已给予较长时间自行整改,公司牺牲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无法律依据,也未保证对职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经过陈述申辩,公司依然没有进行整改,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向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一万余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中心按“双公示”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提交“信用中国”网站公示。2023年4月,该公司完成整改,实现全员建缴;6月,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缴纳罚款;8月,向中心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2.执法人员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八条提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第十八条: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长期不整改,经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整改,中心依规对其处以罚款;同时,公司还要承担行政处罚带来的信用风险,中心按相关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公示公司信用信息。目前,公司已完成整改并进行了信用信息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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