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2023年惠农惠民政策落实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政策公示以工代赈政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高龄津贴政策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困难群体人员代缴城乡居保费政策失业补助金政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政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政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6 加入收藏

以工代赈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

  (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

  (三)《湖北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鄂发改振兴〔2022〕45号)

  二、政策内容

  (一)受益对象

  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县域内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

  (二)劳务报酬发放

  根据2022年2月14日印发的《湖北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规定以工代赈项目按不低于中央、省资金15%的比例严格发放劳务报酬;根据2022年7月5日印发的《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的比例由15%提高至30%。

  (三)负面清单

  中央预算内、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以及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同时,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政策咨询联系人:熊星华  咨询电话:15171585613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

  《关于开展2022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经信装备〔2022〕70号)

  二、补贴条件

  (一)补贴范围。补贴期限内,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本人名下湖北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可申请补贴。

  报废或转出的湖北号牌旧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且2022年6月1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上日期均不含当日。

  (二)补贴期限。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活动日期另有公告的,按新公告执行。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购买新车合同日期、新车发票开票日期均须在补贴期限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并获得行驶证后及时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日期须在2023年1月31日前,逾期申请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8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3000元/辆。

  转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5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2000元/辆。

  在补贴期限内,每位申请人只能享有1辆车的补贴。

  三、补贴流程

  (一)属于补贴范围内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旧车,到县内的厂家授权经销商处购买新车后,由经销商协助完成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登记。

  (二)个人消费者在省内上牌后,及时到协助完成信息登记的经销商处,按规定提交申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所需申请材料。个人消费者申请补贴资料:个人身份证、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转出后的全页)、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新车购车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复印件。

  (三)经销商按规定完成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转账至符合条件的购车居民(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四)经销商在补贴期限内,于每月5日前集中将上月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完整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县科技经信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邓家祺  咨询电话:19986669874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一)“一补”政策:《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文件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简称“一补”)。

  (二)“一补”地方兜底政策:湖北省对义务教育在籍在校建档立卡走读学生实施“一补”地方兜底政策,由学籍所在地财政按照国家“一补”政策标准落实发放资金(鄂扶组发〔2017〕18号)。

  (三)非寄宿生资助新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非寄宿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的比例予以资助,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鄂教财〔2019〕2号)。

  二、资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三、资助对象:鄂财教规〔2017〕6号文件规定的“一补”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其中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监测家庭子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特困人员、孤儿和烈士子女、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县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应补尽补”;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按政策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四、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初中和特校1250元/年。(执行过程中按学期发放,即一年发放两次,小学500元/学期;初中和特校625元/学期。)“一补”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不得用中央和省里的资金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中央和省承担50%,县级政府兜底50%。

  五、资助程序

  (一)“应补尽补”对象资助。资助中心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提交给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后反馈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将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学校再次进行比对核实后确定“应补尽补”对象。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学校组织家访并由工作专班进行评审认定。

  (三)学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准确无误后上报。

  六、资金发放:我县“一补”资金发放一律采取学生实名制银行卡集中支付方式。

  政策咨询联系人:陈晓陆  咨询电话:0717-5331365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2017年6月《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2019年4月《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二、资助范围: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贫困在校生,可以享受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政策。

  三、资助对象:鄂财教规〔2017〕7号文件规定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子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特困人员、孤儿和烈士子女、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应补尽补”;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按政策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四、资助标准: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湖北省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

  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建档立卡脱贫家庭、低保、孤儿、残疾等特别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发放(2018年底省政府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生资助资金分配方式的请示》批示精神)。

  五、资助程序

  (一)“应补尽补”对象资助。资助中心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提交给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后反馈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将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学校再次进行比对核实后确定“应补尽补”对象。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学校组织家访并由工作专班进行评审认定。

  (三)学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准确无误后上报。

  六、资金发放

  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一律采取学生实名制银行卡集中支付方式。

  政策咨询联系人:林晓青  咨询电话:0717-5331365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低保分为整户保或单人保。

  1.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单人户施保。

  3.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下同)的人员申请单人户施保。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申请单人户施保。

  2022年8月22日,宜昌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入 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具有宜昌市户籍,跨县居住且持有居住证(宜昌主城区跨区居住,持有房产产权或一年以上租住合同的,视同有居住证)的居民,可以在当前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申享临时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仍按户籍地办理)等社会救助。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的人员;省民政厅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执行标准

  2022年1月—2022年3月:城市低保标准660元/人/月;农村低保480元/人/月。

  2022年1月—2022年3月:城市低保标准700元/人/月;农村低保530元/人/月。

  四、办理程序

  2022年8月起全市实行以告知承诺制确认救助对象。申请人只需提供“一证两书”,即身份类信息、填写《申请低保家庭济状况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线上申请: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后,点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在线申请。

  线下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或长期居住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委会应积极宣传解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困难居民申请,不得阻碍居民依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勤工俭学收入;

  (三)规定期限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六)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新建或新购房后结余部分除外);

  (七)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其他残疾人及老年人通过打零工、种植(养殖)等所得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部分;

  (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二)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2倍年低保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七、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

  (二)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五)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八、家庭收入定额扣减办法

  在核算申请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总收入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残疾保障、婴儿营养增加的刚性支出,可按以下规定予以扣减:

  (一)医疗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3倍据实扣减;

  (二)教育支出按就学地同类公办教育机构学费(保教费)标准扣减;

  (三)重度残疾人的残疾保障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2倍据实扣减,其他残疾人保障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据实扣减;

  (四)婴儿营养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1.5倍据实扣减。

  (五)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扣减情形。

  九、资金发放

  (一)按户保障。除符合单独施保政策的个人参照单人户保障外,低保家庭中的共同生活成员均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益,低保金不分发至低保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各成员。

  (二)差额补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重点救助。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四)按月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农村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政策咨询联系人:何理花  咨询电话:1597166548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政策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二、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

  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关于无劳动能力的界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的界定:财产符合我县低保家庭标准,且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办理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受理后,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四、供养金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按时足额拨付(或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供养对象“一卡通”账户。

  五、供养方式

  (一)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二)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六、执行标准

  (一)2022年1月—2022年3月;农村特困标准11520元/人/年。

  (二)2022年4月至今:农村特困标准12720元/人/年。

  特困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全自理标准:救助供养标准中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1.3倍确定,剩余部分即为基本的照料护理标准,也就是全自理标准,分散对象按照全自理标准发放。半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标准:在全自理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标准: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政策咨询联系人:何理花  咨询电话:15971665480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9〕19号)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宜市民政〔2019〕90号)

  二、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政策衔接:死亡对象、服刑人员、特困对象、不是低保的对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不能享受生活补贴;死亡对象、服刑人员、特困对象、享受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人员不能享受护理补贴。

  三、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明(由乡镇提供)、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提交申请,由村(或社区)审核并签署意见上交至乡镇残联审核并录入两项补贴系统,再由县残联和民政局对系统内的数据进行核对,民政局按月进行资金发放。

  五、责任主体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定和发放实行民政牵头、残联配合的工作机制,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定、发放工作。

  政策咨询联系人:何理花  咨询电话:0717-5105560
 

高龄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高龄老年人敬老金办法(试行)》(长民政字〔2013〕5号);

  (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5号);

  (三)《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函〔2021〕40号);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人。

  三、补贴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2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400元。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及初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年满80周岁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进行申报。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送乡镇民政办办理。

  (二)审核。乡镇民政办收到资料后,进行核实,在每月底前完成资料审核。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每月初对各乡镇审核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批,从审批的当月开始发放。

  (四)变更和终止。村(居)委会对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对查证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上报乡镇民政办进行核减。各乡镇民政办每月初将上月死亡核减对象和户籍迁出对象汇总表发给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减,核减对象于死亡/户籍迁出次月终止发放高龄津贴。

  五、补贴资金发放

  县民政部门承担高龄津贴的资金发放工作,对资金的发放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政策咨询联系人:陈红阳  咨询电话:18272256267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财农发〔2021〕26号)。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对2021年实际种植小麦、稻谷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以家庭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为补贴对象,据实核定小麦、稻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三、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湖北农村统计年鉴2020》中各地小麦、稻谷播种面积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小麦、稻谷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发放。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后有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种粮补贴资金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四、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种粮生产者据实填报《小麦、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种植小麦、稻谷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应主动到土地流出方所在村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营主体的注册证照、土地流转合同,小麦、稻谷种植面积),据实填报《小麦、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种粮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稻谷和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与种粮生产者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种粮生产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对种粮生产者信息进行调整。

  (三)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实情况,填报《小麦、稻谷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经管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五、补贴资金发放

  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种粮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种粮生产者。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种粮生产者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种粮生产者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已确定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手中。没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以种粮生产者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种粮生产者手中。对同一种粮生产者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补贴资金划入已经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种粮生产者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一卡通”注明“粮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

  (四)资金支取。种粮生产者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种粮生产者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

  政策咨询联系人:翟绍珍  咨询电话:1399770958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

困难群体人员代缴城乡居保费政策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5〕1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8号)。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四类群体代缴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

  四、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政策咨询联系人:秦慧  咨询电话:0717-5336034
 

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政策依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

  二、享受范围及标准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1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参保不足1年人员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联系人:赵灵禄  咨询电话:0717-5336054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政策依据

  《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长农组发〔2022〕1号)—农村住房安全巩固提升工作方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民政局 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长住建发〔2022〕21号)。

  二、补助对象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重点对象。

  三、审批程序

  严格落实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农户自主自愿,按照户申请、村组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申请审核工作程序,做到阳光操作,规范运行。

  四、补助标准

  2022年的补助标准为:C级修缮加固户均补助1万元;D级拆除重建户均补助1.5万元。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依靠自身能力确实无法解决安全住房的低收入群体中的特殊困难农户(含监测户),采取特困特帮和兜底保障政策解决安全住房。实行特困特帮和兜底保障政策的,C级维修加固每户补助不超过1.5万元,D级拆除重建每户补助不超过3万元;对于极其特殊的低收入群体困难农户(含监测户)中的D级房屋,实行兜底保障(D级)政策。可采取拆除重建、购置农村安全闲置安全住房等方式解决,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平方米控制在1000元以内,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直达农户“市民一卡通”。

  政策咨询联系人:李丽   联系电话13886698777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政策

  一、补贴对象

  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的政策。

  二、补贴标准及测算依据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贴600元。

  三、补贴发放时间和频次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原迁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每年发放一次。再次搬迁的移民只能享受一次后期扶持。

  四、补贴申报发放流程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工作按以下程序于每年的4月1日前完成。

  (一)移民村(社区)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因身份发生变化须核减、停发的人口造册登记,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村上报的核减、停发、缓发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应核减、停发、缓发的人口和调整后的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于3月10日前报县水利和湖泊局审定。

  (三)县水利和湖泊局会同县财政、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核减、停发花名册进行审查,将审定后的年度核减、停发人口花名册于3月25日前上报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县水利和湖泊局将人口动态管理核定情况下达至各乡镇,并在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更新。同时,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县财政局,确保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准确及时发放。

  五、补贴发放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

  县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函(长水函〔2021〕88号)

  政策咨询联系人:何骇浪  咨询电话:18062391819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一)受益范围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

  (二)补助标准

  1. 抗战时期入伍:2022年1-7月1865元/月,2022年8-12月2015元/月;

  2. 其他时期入伍:2022年1-7月1825元/月,2022年8-12月1975元/月。

  说明:该补助从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的当月起计发。

  (三)准入条件

  1. 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2. 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四)排他条件

  1.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离退休人员;

  2. 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3. 部分自行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不低于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的人员;

  4. 服刑期间的人员。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一)受益范围

  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补助标准

  2022年1-7月705元/月,2022年8-12月755元/月。

  说明:该补助从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之日次月起计发。

  (三)准入条件

  1.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 有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或档案记载;

  3. 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

  (四)排他条件

  1.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在职和退休人员;

  2. 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3. 个人自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且已领取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不低于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人员;

  4. 服刑期间的人员。

  三、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一)受益范围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二)补助标准

  2022年1-7月的月补助590元,2022年8-12月的月补助645元。

  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之日次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三)准入条件

  1.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2.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3.年满60周岁。

  (四)排他条件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在职和退休人员;

  2.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3.个人自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且已领取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不低于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人员;

  4.服刑期间的人员。

  四、附加说明

  1.近年来,国家每年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都进行了调整,以上标准为2021年、2022年的执行标准。

  2.按照规定,同时符合多种身份的人员不能叠加享受多重待遇,应按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一种待遇。

  3.以上定期抚恤补助金于对象去世次月停发。其中,“三属”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后,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两参”人员、部分烈士老年子女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可参照执行)。

  政策咨询联系人:钟伟  咨询电话:18972544390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政策

  一、救助政策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0年9月1日实施,2019年3月18日修改);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19号);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6年1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2021年1月25日修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助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鄂应急发〔2020〕13号);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

  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2023年度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应急函〔2022〕100号);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2023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发〔2022〕15号)。

  二、救助对象

  凡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重建(修缮)、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家庭财产损失较大和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影响生活困难人员可参照救助)。

  三、救助标准

  冬春生活救助主要是根据受灾人员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程度、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进行。其中1类救助对象(主要对象为恢复重建和修缮户,分散供养特困户,自救能力特别弱的农村低保户以及灾害损失特别严重、家庭支出大的其他户);2类救助对象(农村低保户,困难优抚户,残疾人家庭,计生奖扶户,扶贫户以及灾害损失较大、家庭支出大的其他户);3类救助对象(1、2类对象以外的其他户)。1、2、3类救助对象每人的救助标准分别不得低于410元、300元、150元。

  四、救助程序

  (一)户报。需救助人员向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也可代为申请)。

  (二)村评。由村民代表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三)公示。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7日。

  (四)乡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需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五)县定。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批救助对象与类别、确定救助资金标准。

  (六)发放。“一卡通”直达农户。

  政策咨询联系人:曾为  咨询电话:15090939710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

  一、救助政策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0年9月1日实施,2019年3月18日修改);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19号);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6年1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2021年1月25日修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助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鄂应急发〔2020〕13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1号);

  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度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办〔2022〕7号)。

  二、救助对象

  重建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

  修缮对象: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人员。

  救助对象需具备的条件:

  1.当年(含上年10月份以后)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受损;

  2.该房屋是唯一常年用于生产生活使用的;

  3.重建或修缮有困难的。

  三、救助标准

  一是恢复重建房屋分类: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特困供养对象(五保户)、孤儿户。二类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优抚户,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重点监测对象,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等。二是房屋恢复重建面积:家庭成员1-2人救助面积为50平方米、3-4人救助面积为70平方米、5人以上救助面积为80平方米。三是恢复重建救助标准。新建或者购买房屋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元、400元、3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户报:因灾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救助的受灾人员向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也可代为申请)。

  (二)村评:由村民代表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三)公示: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7日。

  (四)乡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五)县定:县级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批救助对象与类别、确定救助资金标准。

  (六)发放:“一卡通”直达农户。

  政策咨询联系人:曾为  咨询电话:15090939710

 

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医保发〔2020〕1号)

  二、相关政策

  (一)参保缴费资助政策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执行差异化资助政策。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过渡期内,低保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不足320元/人·年的,按320元/人·年资助;返贫致贫人口及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依职能分工认定相应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信息,分类及时将动态调整的信息数据传送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要照单全收,分类做好参保标识,确保应保尽保。集中缴费期后新增农村低收入人口,已缴纳的个人保费不予退还;未缴费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个人保费应缴部分,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资助参保缴费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全体参保居民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政策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乙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50%。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

  (三)大病保险待遇政策。

  全体参保居民享受统一的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年度累计个人合规自付部分超过1.2万元以上(不含起付线),由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如下比例赔付: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1.医疗救助对象:

  (1)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2)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3)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4)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基本医疗救助政策:上述对象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一类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8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起付线为7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

  3.倾斜救助政策:以上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倾斜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的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支付比例为90%,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支付比例为70%。四类救助对象倾斜救助起付线为7000元,支付比例为50%。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门诊特殊慢性病所有病种及参照门慢管理的合规自付费用纳入救助基数,门慢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4.依申请救助政策:对于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身份认定前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后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依申请救助与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政策咨询人:陈葵  咨询电话:13872599626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政策

  一、补贴对象

  2022年春季学期按照2021年《关于做好过渡期内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对象为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已脱贫家庭子女(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对监测对象尚未消除风险的,纳入雨露计划政策补助范围,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户除外)按程序消除风险后,从下一学期起停止发放补助。

  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按照《省乡村振兴局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创新开展“雨露计划”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乡振发〔2022〕8号)文件要求,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纳入雨露计划资助范围,资助时间自接受资助之日至毕业,已纳入雨露计划资助的消除风险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可继续享受雨露计划补助政策,直至毕业。即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可继续享受雨露计划补助政策。

  二、补贴标准及测算依据

  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按每生每学期1500元给予补助,分春秋两季进行发放。

  三、补贴发放时间和频次

  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春季、秋季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

  四、补贴申报发放流程

  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的脱贫家庭子女就读情况和各乡镇自行摸底的补助对象数据作为参考,按照发放参考名单、入户核实信息、收集佐证资料、公示拟补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数据录入上报的流程,分春、秋两个学期开展申报和发放工作。

  五、补贴发放依据

  2022年春季以省局下发的《关于做好过渡期内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作为发放依据,2022年秋季以《省乡村振兴局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创新开展“雨露计划”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乡振发〔2022〕8号)文件作为发放依据。

  政策咨询联系人:宋美欣   咨询电话:17762998018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公益林或者天然林停伐管护区划范围内的林权权利人。

  二、补助标准及测算依据

  12.75元/亩,以乡镇《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或《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实施方案》为依据,按不动产登记管理证(原林权证)登记林地面积进行测算。

  三、补助发放时间及频次

  每年发放1次,林业管理站会同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公益林或者天然林停伐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后,林业局根据验收结果通过“一卡通”发放。

  四、补助申报发放流程

  公益林或者天然林停伐管护区划范围内的林权权利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县林业局与林权权利人签订落界协议→村民委员会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林权权利人按照管护协议进行管护→年底林业管理站会同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公益林或者天然林停伐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村民委员会在公示栏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乡镇林业管理站审核后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通过“一卡通”发放至林权权利人。

  五、补助发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9号)、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区划落界协议书(示范文本)》《湖北省天然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鄂林办天〔2019〕30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林天办〔2013〕30号)、《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林规〔2016〕199号)、《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鄂林策〔2016〕126号)、《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林业直达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林天〔2022〕7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政办函〔2019〕21号)。

  其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主管部门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具体业务办理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负责。

  政策咨询联系人:冉勇军   联系电话:13972016130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