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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25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扶持办法》已于年月日自治县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扶持办法》已于2023年6月14日自治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扶持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宜府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县境内投资并自愿承诺至少10年不变更注册地址迁出长阳,且同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正式签订《招商协议》的企业。

  第二条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矿山资源开发项目,风电、光伏、页岩气开发、抽水蓄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之外的项目,且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我县城乡统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工业项目应进规划的工业园区,并按园区产业布局建设。所有项目正式签约前,应进行项目综合评价。

  第三条 基础设施扶持

  对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项目业主依法按土地成交确认价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对落户企业土地价格超过6万元/亩的部分,在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兑现产业扶持资金的40%,投产后兑现产业扶持资金的40%,亩均税收(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稽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除外,以下简称“两税”)达到10万元时兑现产业扶持资金的20%。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产业扶持。

  鼓励企业租赁县内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从投产之日起3个年度内,年实缴“两税”达到2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及以上(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数据为准),县人民政府分别比照2元/平方米/月、3元/平方米/月、4元/平方米/月、5元/平方米/月给予企业租金补贴,厂房面积(仅限生产车间及仓库)以租赁合同为准。补贴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

  第四条财力贡献扶持

  (一)供地类工业项目。对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建成投产,且年实缴“两税”总额超过200万元起连续五个自然年度,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前三年100%给予扶持,后两年50%给予扶持。

  (二)非供地类其他产业项目。对租用厂房新上工业制造业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年实缴“两税”合计达到1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5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前三年100%给予扶持,后两年50%给予扶持。

  (三)总部经济类项目。县外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入长阳,且年实缴“两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自实现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三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县外进出口代理企业将企业注册地迁入长阳,且年实缴“两税”税总额超过100万元的,自实现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该项扶持自签约之日起五个年度内有效,第六年起不再扶持。

  (四)县内飞地经济扶持。按照全县招商引资“一盘棋”的思想,鼓励乡镇积极引进工业项目进园区。园区配套、征迁经费等由县级财政统一保障;项目落地服务协调由引进方和落地方共同承担;项目建设中的相关税费,按属地原则由落地方就地征管;项目建设投产后,地方级(乡镇)税收(年实缴“两税”)留成部分前5年由引进方和落地方按5:5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由引进方和落地方按3:7的比例分享。

  (五)盘活存量扶持。对收购、盘活本县企业,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以被收购、被盘活企业正常经营年份连续三个自然年“两税”平均数为基数,对超基数的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力实得部分,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产业扶持。

  第五条 科技创新扶持

  新建重点产业研发中心按实际研发设备投入的20% 给予补贴;研发机构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引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经费的20%给予补助;命名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贯标)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申报、重新申报认定为国家高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认定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具体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十四五”工业倍增行动激励服务方案》(长政办发〔2021〕44号)执行。

  第六条 金融上市支持

  (一)享受IPO上市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符合长阳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上市,通过IPO上市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加快我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给予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对注册在我县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第七条 高管人才扶持

  对新引进企业和新落户企业总部,从企业实现年实缴“两税”合计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年度起,5年内按相当于其高层次人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实缴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所得)县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一事一议扶持

  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1亿元的产业项目,或年实缴“两税”合计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新引进工业企业或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的优质制造业项目,或新引进的重大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文旅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本地企业新建项目达到上述政策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外资项目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县其他奖励办法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以上招商政策按照县乡财政体制兑现。

  第十一条享受本办法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自愿在长阳县境内依法注册公司,并自愿承诺在10年不变更注册地址。如10年内变更注册地址迁出长阳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全额追偿已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生产经营,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一票否决”事项,不予兑现“一票否决”发生年度产业扶持资金。具体参照《宜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宜办发〔2018〕16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长办发〔2018〕2号),如出台新办法,则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各项产业扶持办法可综合或单独使用,以招商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扶持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由企业所属乡镇、开发区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县招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科技经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拟定扶持方案送县财政局审核并组织兑现。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产业扶持办法》(长政办发〔202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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