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兽药)罚〔2023〕8号 |
案件名称 | 宜都市宇兴兽药店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宜都市宇兴兽药店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581MA49TEHR8C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锋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3年8月14日,宜都市宇兴兽药店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生猪养殖场(长阳海枚牧业有限公司)陈海波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30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兽药管理条例)序号“74”处罚细化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4875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 10月 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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