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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渔政)罚〔2023〕37号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9 加入收藏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渔政)罚〔2023〕37号案件名称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简**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42272119********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行政处罚种类内容一、行政处罚内容:对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渔政)罚〔202337
案件名称 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简**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42272119********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一、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简宏权玖仟元罚款;没收电打鱼设备1套,包括(新能源12V锂电池1台,36000AV逆变器1台,伸缩电鱼舀2根,竹制鱼篓1个);
二、行政处罚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第一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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