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渔政)罚〔2023〕37号 |
案件名称 | 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 42272119********1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一、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简宏权处玖仟元罚款;没收电打鱼设备1套,包括(新能源12V锂电池1台,36000AV逆变器1台,伸缩电鱼舀2根,竹制鱼篓1个); 二、行政处罚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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