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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28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进一步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押融资的条件和程序第一条本文件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住所在远安县内,经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进一步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押融资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本文件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住所在远安县内,经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著作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二条 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时,与质押专利权相关的同族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应一并质押。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权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质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涉及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五条 银行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

  第六条 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有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参与的,需签订担保、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二)相关质押知识产权的著录项目。

  (三)质押担保范围。

  (四)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五)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六)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七)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八)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签订相应合同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质权登记变更手续。出现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后,借贷双方应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凭证等资料递交至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银行。质押登记注销后, 银行应 当返还相关证书。

  二、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贴费

  第十条 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企业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在还本付息后,可按合同签订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的 50%享受贷款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还可享受实际支付担保费(保险费)50%的保费补贴(单次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第十一条 辖区内获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只可申请一次贷款利息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保费补贴。

  三、风险分担及补偿

  第十二条 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全程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方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承担融资风险,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以下称“风险补偿资金”),共计 120 万元。其中县财政局风险补偿资金 100 万元,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风险补偿资金 20 万元,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代偿以后的银行损失。

  第十四条 鼓励小微企业用发明专利等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经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银行认可,向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递交《纳入风险池基金管理贷款企业资格认定表》《风险匹配函》,辖区内的企业经审核备案后,该企业即纳入质押融资风险贷款的企业。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代偿赔付后,银行仍有损失的,可以按剩余损失的 50%申请风险补偿,由财政、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按照 4:4:2 承担风险损失。对同一企业给予风险补偿资金不超过 40 万元。

  四、申报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贴费补贴原则上一年核拨一次,风险分担补偿原则上在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代偿支付后申请。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经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复审后,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贴和补偿方案,经批准后拨付补贴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贴息贴费补贴的,应提交以下 (但不限于)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贴费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

  (五)质押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借款进账单、担保费、保险费复印件,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贷款银行出具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证明。

  (六)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七)本年度审计报告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或保险等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申请表。

  (二)经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会同县财政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作出的风险认定书。

  (三)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

  (六)按规定程序核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呆账的相关核销凭证,代偿损失的相关凭证。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八)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对申报材料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不予发放补贴和补偿资金。借款人就同一笔贷款已获得各级政府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贴息贴费补贴项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领贴息补贴和风险补偿项目。

  (一)未依法依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核准登记注册的,或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 借款人环保、安全未达到相关部门要求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贴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的,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补贴资金,3 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补贴申请,并将公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补贴资金。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与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组建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远安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兑现政策所需资金跨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文件由远安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12 月 31 日止。原《远安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远政办发〔2022〕26 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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