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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事仲裁制度的六大显著优势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11 加入收藏
浅谈商事仲裁制度的六大显著优势日期:2023-10-11 09:48来源:宜昌仲裁办责任编辑:宜昌仲裁阅读量:  所谓的仲裁,也被称作“公断”,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委托给非司法机关的仲裁机构裁决,由其居中调解或调解无效作出裁决的一种争议解

  所谓的仲裁,也被称作“公断”,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委托给非司法机关的仲裁机构裁决,由其居中调解或调解无效作出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自从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商事仲裁的相关制度也日臻完善,在当前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经贸背景下,商事仲裁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广泛认可,它与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法院诉讼方式相比,商事仲裁则属于私力救济方式,但同时又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选择仲裁解决商事纠纷,其优势在于如下六个方面:

  一、确保当事人意愿充分自主。

  首先,当事人提交商事仲裁是以双方完全自愿为前提。当事人的完全自愿充分体现在仲裁协议上。也就是说,商事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必须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为前提,只要有了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予以受理裁决,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是不予以受理的。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商事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的签订,既可以在发生纠纷之前达成,又可以在发生纠纷之后达成。

  其次,无论商事争议大小,但由于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的管辖限制,当事人均可以享有最大程度的选择自主权,具体包括自主选择信任的仲裁机构、值得信赖的仲裁员、比较便利的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适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也有权设计灵活的仲裁审理程序等方面的自主选择。

  第三,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在受理及审理商事仲裁案件时,也会完全尊重契约自由、遵守交易惯例,积极营造宽松、平和的仲裁审理氛围,促使当事人各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商事纠纷,最终取得“双赢”的预期效果。

  二、确保仲裁结果的专业公正。

  在通常情况下,商事纠纷不仅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也会涉及到特殊的知识领域、经济贸易和相关的技术性问题。因此,由具有专业水平高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裁判,更能充分体现仲裁的公正性和专业的权威性。

  仲裁员一般除了具备法律知识外,尤其注重专业性,许多仲裁员都具备高学历、高职称等资历。比如,在现代物流、海商海事、交通安全、金融保险、跨境电商等领域的商事审理案件中,专业性就更加突出。

  另外,《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仅接受中国仲裁协会违纪监督和仲裁规则的约束。《仲裁法》第八条规定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换言之,仲裁机构没有“婆婆”,不存在行政方面的干预。并且,仲裁案源由争议各方自治选择,因此,品牌建设是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生存根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决定了仲裁机构的自律性和可信度,更保证了商事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三、确保仲裁审理的周期缩短。

  在仲裁实践中,商事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原则上由各自的仲裁规则来进行灵活地调整,并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由于商事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不存在法院诉讼中的上诉程序,更不存在发回重审、再审、监察机关抗诉等可能导致争议处理周期延长的状况。

  一般来说,商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都希望尽早得到解决,在这点上,仲裁的优势尤为突出。我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商事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和再审程序。国内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虽然不尽相同,但普通程序案件一般是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在组庭后2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让当事人可以便捷高效地解决商事纠纷,既节省了时间成本,又缩短了资金周转期,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四、确保仲裁审理的保密可靠。

  一般商事纠纷在法院诉讼中是进行公开审理的,其判决结果、判决或调解文书均进行公开,这无论对于原告或被告都没有选择。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仲裁案件中,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而仲裁的审理不公开,只限于仲裁员、仲裁秘书和双方当事人参加,商事仲裁的文书,不论是裁决书或是调解书,也不能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

  而仲裁则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未经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不接受媒体的采访报导。商事仲裁的不公开审理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极大地维护了企业或个人的信誉。

  尤其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涉诉情况可能会关系到其信誉与形象,这在大数据时代、信用建设时期,尤为重要。因此,仲裁的保密性是商事仲裁的灵魂性优势所在。

  五、确保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

  商事仲裁的显著优势最终还要落实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商事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极强的拘束力,当事人就应当履行。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商事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裁决形式。

  同时,商事仲裁的结果在全球执行上也具有可靠的便利性。1958年,联合国就在《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文简称《纽约公约》)中,把中国确定为缔约国。受益于《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广泛性,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实施六十多年来,有效保障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的承认和执行,增强了仲裁在解决国际间解决商事纠纷方面的影响力,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六、确保仲裁成本的经济高效。

  其一,无论诉讼还是仲裁,费用都是当事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法院诉讼费是国家统一标准,没有商议的余地,除了依法申请减免的情况外。而仲裁机构的仲裁费一般低于法院的诉讼费,且具备可协商的可能性,尤其在一些标的较大的商事仲裁案件中,其成本更具有商议的弹性空间。

  其二,实践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在商事仲裁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而在法院的商事诉讼中,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以及双方有明确约定外,目前我国许多法院对这部分诉求很难给予支持,这也是当事人选择商事仲裁时优先考虑的成本因素。

  综上所述,商事仲裁的意愿自主、专业公正、周期缩短、保密可靠、执行力强和经济高效的显著优势,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商事仲裁越来越受到国内、国际的普遍认同和大力推行。我国仲裁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广大仲裁机构公正、及时地解决了大量经济纠纷,有效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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