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按键”伤人最终将伤己
栏目:点军区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25 加入收藏

  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马尚刚

  因为生意产生纠纷,便在抖音上诋毁他人;直播间里“爆瓜”,以博取流量;微信群里公然开骂,言语粗俗……

  觉得对方行为侵害了自己利益,便在网络平台上发表对其负面评价。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发生在网络平台上的此类纠纷并不鲜见。近来,宜昌各基层法院经常受理此类案件。

  抖音上诋毁他人

  道歉并赔偿

  因为代收脐橙费用产生纠纷,便在抖音上发视频诋毁他人。法院判决书面道歉,并赔偿千元。近日,秭归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在抖音发布不实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3年4月,韩某找王某作为中间人,与果农对接协助收购脐橙。5月,王某找韩某结算代收脐橙费用问题发生争执,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6月,韩某经朋友分享发现王某的家人张某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以韩某及其幼子照片为背景的视频,并配有“自私自利、人品极差、人人喊打……”等辱骂性不当文字。同时,他还将韩某的车辆及车牌号发布在抖音上,给韩某的名誉、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到正常生活。无奈之下,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抖音平台上删除该视频,同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抖音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公开性、广泛性、互动性的特征,若在其上发布不当图片、文字、视频等内容,势必会在一定范围内对民事主体造成影响,系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侵犯。张某的行为对韩某的人品及其家人进行负面、偏低评价,其行为侵害了韩某人格权中的名誉权、肖像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相关案情,秭归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韩某赔礼道歉,并在其注册的抖音平台置顶公开发布道歉声明(至少保留三日),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张某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张某负担;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韩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直播间里“爆瓜”博流量

  承担8000元维权费用

  “我闺蜜的男朋友是一个渣男,一个变态……”主播王某在某平台账号竟发现自己成了主播姜某博人眼球段子中的主人翁,该视频以较高的点击率为姜某引入了一波网络流量。今年9月,当阳法院受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主播姜某使用公司注册的账号,以公司名义在某平台直播中大肆谈论主播王某与第三人某女的恋爱故事。

  姜某自称第三人某女系其好朋友,以博人眼球的夸张语言渲染王某的恋爱行为,视频中不乏“王某系变态、渣男”等带有侮辱性的词汇,进而博取关注以增加公司平台流量,将流量变现获利。

  王某名下公司账号也是某网络平台大V,姜某视频发布后,王某公司账号评论区出现大片负面评论,其中还涉及到对王某个人的人身攻击。

  王某认为,姜某及其公司行为对其造成了不利影响,构成对其名誉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元”。被告姜某认为自己并未虚构事实,且已删除相关视频,不应承担责任。

  “网络侵权纠纷作为新型案件,依托于虚拟网络而衍生,办理存在一定难度,但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要充分发挥司法个案对网络的净化作用。”案件办理中,法院从日常生活的法律盲区切入,释法明理,阐明影响后果,最终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当之处,向原告微信道歉的同时,自愿承担原告本次维权费用8000元,该费用也在法院的督促下及时给付。

  法官介绍,以“1变8000”赔偿结果,不仅让一场侵权纠纷就此消弭,更是一场网络主播的普法课堂,双方都深刻认识到在网络世界言论自由的边界。

  微信群里公然开骂

  事后群里公开道歉

  出租车司机因为排队等客产生纠纷,气愤之下在微信群里开骂。最近,枝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与胡某均系出租车司机,经常在枝江北火车站排队等乘客。2022年9月15日,因排队产生矛盾,胡某在微信群(群成员351人)发送微信语音辱骂王某,言语非常粗俗,内容不堪入耳。

  第二天,王某向枝江市公安局报警,认为被胡某言语侮辱,身心受到严重损害。枝江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胡某的侮辱行为违法,且情节严重,决定对胡某行政拘留五日。

  2022年12月,王某向枝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胡某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胡某赔偿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2023年2月12日,枝江法院作出判决:胡某通过微信平台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损失500元。王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宜昌中院,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胡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23年5月10日,该案承办法官传唤胡某到法院履行法定义务,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耐心向胡某释法明理。

  其后,胡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书写“致歉信”并将赔偿款500元缴纳至法院账户。随后,胡某将“致歉信”拍照后发送至某微信群(群成员351人)。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人人皆有麦克风的时代,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文明对话、理性表达。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轻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稍重则拘留或者罚款,再严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