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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栏目:秭归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0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文件要求,秭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涉及本单位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公示如下:

  

序号 承办单位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

 

   用途

证明事项设定

 

   依据

实施方式 查验方式
1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身份信息

 

   承诺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申请人书面

 

   承诺

向社会公示、信用监管、自行负责
2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婚姻状况

 

   承诺

设定抵押、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申请人书面

 

   承诺

向社会公示、信用监管、自行负责
3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死亡情况

 

   承诺

不动产继承登记 《民法典》第六编第一章、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申请人书面

 

   承诺

向社会公示、信用监管、自行负责
4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亲属关系

 

   承诺

不动产继承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申请人书面

 

   承诺

向社会公示、信用监管、自行负责
5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同一人承诺 不动产继承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申请人书面

 

   承诺

向社会公示、信用监管、自行负责
6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建工程抵押物建造情况承诺 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申请人书面

 

   承诺

向社会公示、信用监管、自行负责
7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小微企业承诺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申请人书面

 

   承诺

向社会公示、信用监管、自行负责
8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护人处置未成年人不动产证明 设定抵押、转移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申请人书面

 

   承诺

向社会公示、信用监管、自行负责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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