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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远安县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5-23 加入收藏
关于政协远安县十一届三次会议第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远安县农业农村局:现将政协远安县十一届三次会议第号提案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村闲置土地清理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委员。一、关于将耕地与林权相结合,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制约撂荒行为,防止新闲置土地的出现。对于开荒复垦的,要按照谁种

  关于政协远安县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4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远安县农业农村局:

  现将政协远安县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0号提案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村闲置土地清理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委员。

  一、关于“将耕地与林权相结合,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制约撂荒行为,防止新闲置土地的出现。对于开荒复垦的,要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农户开荒复垦,提高农民复耕复种的积极性”的建议

  (一)与花林寺镇政府提案小组沟通,“将耕地与林权相结合,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制约撂荒行为,防止新闲置土地的出现”意思是:农民自愿放弃耕地或长期抛荒不耕种的,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再发包,探索同步收回该户林权,以提高对农户抛荒土地的约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是林地权

  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四条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诚信原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索收回林权应当依法依规、自愿、有偿、平等、公开。

  (二)“对于开荒复垦的,要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农户开荒复垦,提高农民复耕复种的积极性”意思是:开荒复垦抛荒地。

  该提议不涉及林地,我局无意见。

  二、关于“对于野猪致害严重的区域,建议在适当增加‘护秋队’猎捕指标的前提下,对致害严重的农户纳入救助范围予以补贴,同时增加资金投入,增设围栏、围网阻隔措施,或者在周边安装科技产品”的建议

  (一)我县7个乡镇均有一支护秋队,按照区域需求配置猎枪和人员,枪支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发放。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野猪危害综合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远政办发〔2022〕31 号文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调研制定防控、猎捕方案,组建护农狩猎队并加强安全管理。目前县林业局正在筹备开展2023年度远安县野猪资源本底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将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提出致害野猪防控治理方案,适量调整猎捕数量。

  (二)远政办发〔2022〕31 号文件中提出,将野生动物致害损失纳入应急部门自然灾害统计上报,纳入农业自然灾害补助。进一步探索健全野生动物危害政府救助保险机制,优化定损、理赔流程,逐步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三)由林业部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修建设置阻隔预警设施主动预防。在集中连片耕地与林地交界处,野猪危害严重区域或高投入、高收益农耕区域,根据地形地貌情况,采取建设植被隔离带,修建铁丝网围栏,挖隔离带或隔离沟,设置脉冲电子围栏装置,安装红外线感应报警监控设施等措施,防御和驱离野猪,保护农作物。

  远安县林业局

  2023年5月23日

  责任领导:王军联系电话:13986832296

  承 办 人:李相春联系电话:13487290005

  邮政编码:444200

  公开情况: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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