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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看这里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17 加入收藏
一、月和月基数补差金额需要单位申请吗?答:不需要。由省统一在系统中按照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重新保底封顶,配置处理完成后,单位在开具应缴认定单时就可以看到补差金额。二、已经办理离职、退休、转移、死亡、退保的员工系统会自动补差吗?答:不会。新标准公布执行之前已按照老标准办理离职、退休、转移、死

  一、7月和8月基数补差金额需要单位申请吗?

  答:不需要。由省统一在系统中按照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重新保底封顶,配置处理完成后,单位在开具应缴认定单时就可以看到补差金额。

  二、已经办理离职、退休、转移、死亡、退保的员工系统会自动补差吗?

  答:不会。“新标准”公布执行之前已按照老标准办理离职、退休、转移、死亡、退保等结转或清退个人账户业务的,不再补(退)收差额。

  三、基数差额是怎么算的?

  答:例如,职工A申报工资3450元,原保底是3450元,新的保底是3800元,补3450元到3800元之间350元的基数差额;职工B申报工资20000元,原封顶是18000元,新的封顶是19500元,补18000元到19500元之间1500元的基数差额。

  四、7月和8月基数补差金额收不收滞纳金?

  答:不收。单位职工已按照“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省集中企保系统将统一按照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重新保底封顶处理,生成补收金额,此类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

  五、为什么我正常申报9月缴费时,没有看到7-8月基数补差金额?

  答:目前省系统还在调试阶段,待系统调试完成后即可产生7、8月基数补差金额。如果参保单位已经缴纳了9月份的社保费,可再次开具应缴认定单缴纳补差金额,也可以在10月份缴费时一并缴纳。

  六、我单位9月份的社保费已经缴了,想等10月份申报时再补缴7月、8月基数补差金额,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不会。7月、8月基数补差金额随10月份一起缴费时,同样不会产生滞纳金。

  七、我单位张某8月31日离职了,但在省系统批量基数补差时社保减员没有及时做,是否会产生7月和8月的基数补差金额?

  答:会。系统会按照当前人员状态来判断是否产生7月、8月基数补差金额。因此,单位应及时办理已离职人员的社保暂停业务。

  八、“新标准”发布后,单位做缴费工资变更申报,产生的基数差额会收取滞纳金吗?

  答:会。本次免收滞纳金只针对缴费基数保底封顶的情形。如果参保单位的缴费工资申报无误就不要随便做变更申报,以免产生滞纳金。

(编辑:王姝雯  审核:李绪刚  终审:王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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