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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机关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26 加入收藏
市直各相关单位: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宜昌市市级机关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宜昌市财政局年月日宜昌市市级机关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宜昌市市级机关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宜昌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6日

宜昌市市级机关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有关要求,推动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参公和公益一类)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以下统称市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级机关举办大型会议(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的资产和市级机关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等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

第二章 公物仓资产种类及来源

  第五条 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照用途分为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和其他等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第六条下列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一)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用于开展全市大型会议(活动)所配置的资产;

  (二)临时机构撤销后的资产;

  (三)机构改革撤销、调整合并后的资产;

  (四)市级机关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集中统一购置供调剂使用的资产;

  (六)市级机关办公区域整合搬迁后闲置的资产;

  (七)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和单项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公物仓资产的配置和处置等事项审批,并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负责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物仓资产的采购、归集、保管、调配、出借、收回、报损、报废、捐赠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托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对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公物仓资产的出入库、调剂、出借、处置等实行日常审批和动态管理;

  (三)负责集中管理的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负责存放在相关单位的公物仓资产的核查和监管。

  (五)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收缴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撤销的市级机关或临时机构,其所属资产适合公物仓使用的,在机构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全市大型会议(活动)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资产购置单位或接受捐赠单位将适合公物仓使用的资产上缴公物仓。

  第十条 经批准合并的市级机关,其所有资产原则上先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清查核实的闲置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在合并调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上缴公物仓,无使用价值的闲置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置。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资产更新后置换出来的以及办公区域整合搬迁单位闲置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在收到新资产和搬迁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上缴公物仓。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公物仓。

第五章 公物仓资产调配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大型会议(活动)和新组建临时机构所需的除一次性消耗品外的资产,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后可从公物仓借用;市级机关因临时或突击性工作需要而单位又不能调剂解决的资产,也可从公物仓借用。公物仓供给不足部分,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通过政府采购统一购置,办理相关手续后交付使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交回公物仓。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调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用途、时限和申请调配资产品名、数量等事项;

  (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调配审核工作;

  (三)使用单位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理资产调拨手续,领取相关资产。

  第十五条公物仓资产管理实行集中和分散存放相结合,集中仓库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分散仓库由资产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全部库存资产信息纳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第六章 仓库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所属单位应对公物仓资产进行维修维护和日常保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第十七条 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间资产发生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修复或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正常自然损耗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说明情况并履行相关报损、报废手续。

  第十八条 仓库建设方式:

  (一)实体仓库。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闲置资产种类、总量和实际仓储能力,合理设置集中管理仓库和分散管理仓库。

  (二)虚拟仓库。树立“绿色共享”理念,探索创建“虚拟公物仓”保障新模式,依托资产管理系统平台,实现传统实物仓储保障向智能平台保障的模式转变。

  第十九条 公物仓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入库:

  (一)移交入库。移交单位上缴资产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附件1),并附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证明等)。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验收入库。移交单位据此核减单位资产账,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据此登记公物仓资产账;

  (二)归还入库。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填写《公物仓资产归还清单》(附件2),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验收入库。

  第二十条 公物仓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出库:

  (一)调拨单位使用。接收单位提出调拨申请,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据此办理出库手续,核销公物仓资产账,接收单位据此登记固定资产账;

  (二)单位临时借用。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后,填写《公物仓资产借出审批单》(附件3),据此办理出库手续,同时在外借资产登记簿中登记,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核销;

  (三)资产处置。公物仓资产因积压、毁损、报废或转让、捐赠等需要处置的,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资产所属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单项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属公物仓资产来源范围内的资产应接受统一调配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不得擅自调换、处理和销售。

  第二十二条 公物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试行范围为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直管院区。试行期间,广泛听取各单位意见,对相关条款进行优化后,再修订正式出台。本办法由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宜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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