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宜司法〔2023〕6号)等要求,县政府组织各部门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如下:
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7件,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 | 五政发 〔2022〕7号 |
2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0)》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1〕19号 |
3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1〕23号 |
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五政发 〔2021〕6号 |
5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增花添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3〕4号 |
6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林业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委托培养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2〕1号 |
7 | 关于印发《五峰百溪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9〕4号 |
8 | 关于印发《国有北风垭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9〕5号 |
9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独栋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价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22〕1号 |
10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2021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1〕8号 |
11 | 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县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 五政发 〔2021〕3号 |
12 | 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坟墓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 | 五政发 〔2021〕4号 |
13 | 关于公布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0〕11号 |
14 | 关于印发全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0〕23号 |
15 | 关于公布我县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 | 五政发 〔2020〕3号 |
16 | 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五政发 〔2020〕4号 |
17 | 关于调整有关征地拆迁政策的通知 | 五政发 〔2020〕7号 |
18 | 关于印发全县“多规合一”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9〕22号 |
19 | 关于调整农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 五政发 〔2019〕7号 |
20 | 关于公布渔洋关中心城区标定地价和乡镇指导地价及土地出让收益标准的通知 | 五政规 〔2019〕1号 |
21 | 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五政规 〔2019〕3号 |
22 | 关于完善县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 五政发 〔2018〕16号 |
23 |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征收工作的通知 | 五政发 〔2018〕17号 |
2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五政办函〔2023〕9号 |
25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五政办函〔2021〕10号 |
26 | 关于印发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五政发 〔2018〕9号 |
27 | 关于印发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五政发 〔2018〕10号 |
28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9〕15号 |
29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推动“十四五”时期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发 〔2022〕2号 |
30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22〕3号 |
31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储备粮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22〕5号 |
32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 五政发 〔2021〕1号 |
33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2〕20号 |
3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路基工程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1〕14号 |
35 | 关于印发“县管校聘”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9〕11号 |
36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23〕1号 |
37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2〕15号 |
38 | 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推进5G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五政发 〔2020〕10号 |
39 | 关于印发全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19〕5号 |
40 | 关于印发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 五政发 〔2018〕15号 |
41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2〕7号 |
42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先证后核证照同步”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1〕13号 |
43 | 关于印发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0〕10号 |
44 | 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9〕24号 |
45 | 关于印发优化消费环境提升城市消费者满意度工作(2020-2023年)任务清单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0〕25号 |
46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峰茶产业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2〕12号 |
47 | 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20〕2号 |
48 | 关于印发全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废旧农膜回收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9〕21号 |
49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助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0〕12号 |
50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2〕21号 |
51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五政规 〔2016〕2号 |
52 | 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 五政发 〔2015〕1号 |
53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22〕2号 |
54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河道采砂清淤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22〕4号 |
55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五政发 〔2022〕3号 |
56 | 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19〕4号 |
57 | 关于印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8〕6号 |
58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2〕11号 |
59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2〕25号 |
60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汛应急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3〕9号 |
61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3〕6号 |
62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五政发 〔2022〕6号 |
63 | 关于印发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规 〔2019〕6号 |
64 | 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18〕2号 |
65 | 关于印发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9〕19号 |
66 | 关于印发2018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8〕26号 |
67 | 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0〕20号 |
68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3〕8号 |
69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违建墓地和重点区域散葬坟墓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1〕2号 |
70 | 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20〕1号 |
71 | 关于印发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8〕48号 |
72 |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2〕19号 |
73 | 五峰民族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 五政办发〔2018〕11号 |
7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1〕18号 |
75 |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8〕42号 |
76 | 关于印发《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农村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 〔2018〕1号 |
77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2〕17号 |
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发布柴埠溪国家森林公园等七个自然保护地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的通知 | 五政发 〔2019〕9号 |
2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1〕9号 |
3 | 关于印发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0〕5号 |
4 | 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9〕13号 |
5 | 关于印发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8〕13号 |
6 | 关于印发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8〕17号 |
7 |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 五政发 〔2020〕5号 |
8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助农贷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1〕4号 |
9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深溪河水源工程(深溪河水库)运行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3〕28号 |
10 | 关于印发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20〕15号 |
11 | 关于继续执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8〕23号 |
12 | 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8〕30号 |
13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五政办发〔2018〕44号 |
附件3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修改内容 |
1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五政规 〔2016〕1号) |
第八条中“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剩余缴费补贴由县财政负担。”修改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六档:一档45元,二档81元,三档138元,四档180元,五档285元,六档402元,缴费补贴由省、县政府按2∶1负担。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将跟随缴费区间的变化动态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公布。2023年度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分别为:一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二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700元,三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800元、900元,四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五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六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2000元及以上。” 第十二条中“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每月加发3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 |
2 | 关于农产品促销及消费扶贫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政办发〔2020〕7号) | 1.二(一)3、充分发挥定点帮扶、对口支援和协作作用,组织开展消费扶贫活动中的“组团参加第九届中国(青岛)国际茶产业博览会”删除; 2.三、组织保障修改为“成立消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消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乡村振兴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3.所有县政府扶贫办修改为“县乡村振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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