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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05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秭归县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秭归县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秭归县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秭归县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巩固“村村通客车”成果建立农村客运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6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2〕82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3〕47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规范、合理发放各级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促进农村客运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包含:

  (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和高质量转型发展、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等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此资金由原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调整而来,包括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两部分,本办法针对涨价补贴资金发放。

  (二)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补助资金。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专项用于各地农村客运发展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三)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补贴资金。指县级财政为促进我县农村客运发展而预算安排的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贴资金。县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按不低于本年度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补助资金50%的标准预算。若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补助资金终止,将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求预算县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贴资金。

  上述三项补贴资金可统筹使用,共同对本办法确定的补贴项目实施补贴。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本县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补贴资金使用。

  第二章 补贴对象、项目、条件

  第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为在秭归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客车及所属公司,以及为农村客运项目实施建设、养护和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企业等。其中,在各乡镇辖区内经营的农村客运公司及车辆,简称“通村客运公司”和“通村客运车辆”。

  农村客运的标准界定:依法取得道路客运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市、区)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市、区)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止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或行政村的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农村客运补贴项目包括:通村客运车辆保险补贴、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运维补贴、通村客运偏远冷线运营补贴、通村客运公司经营补贴、农村客运候车亭养护补贴、农村客运新能源客车购车及营运补贴、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补贴。

  第六条 享受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基本条件:

  (一)必须持有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必须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

  第七条凡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通村客运车辆保险补贴。

  (一)全县所有通村客运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车)。

  (二)通村客运车辆按要求购买相关保险,按其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保费总额含交强险、承运人险和第三责任险,不含税及其他险种。

  (三)逾期购买保险或不按规定标准购买保险的,不享受保险补贴政策。未经县交通运输部门批准,通村客车不得中途擅自退保,擅自退保不享受保险补贴,批准后退保按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

  (四)享受保险补贴的客车必须按核定线路持续进行经营,按每月经营时间(以县交通运输局监控中心监控台账为依据)发放当月保险补贴。不经营不发放补贴,月经营低于15天发放50%,达到或超过15天,按100%发放。

  (五)通村客运车辆购买保险,客运公司或车主需先向保险公司缴纳全部保费,年终再发放保险补贴。保险补贴由保险公司负责申报,填写《xx客运公司xx年度保险费结算明细表》(附件1)及《xx保险公司xx年度保险费结算汇总表》(附件2),经各通村客运公司签章确认后,附每车保单,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秭归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

  (六)保险公司申报保险补贴每年年底申报一次。

  第九条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运维补贴。

  (一)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按行业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全县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运维服务商,并按相关规定据实测算每年运维服务费标准。

  (二)监控运维服务商按行业规定和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日常监控、服务工作,对农村客运车辆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监控设备持续正常使用。

  (三)为规范监控运维服务商日常监控和维护工作,将每年运维服务费总额20%部分纳入考核兑现,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兑现资金。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90分(含)以上兑现100%;80分(含)至89分兑现80%;70分(含)至79分兑现70%;60分(含)至69分兑现60%;60分以下不予发放。

  (四)每年服务期满后一个月内,由监控运维服务商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拨付剩余20%服务费申请,填报《秭归县农村客运动态监控及运维服务费申报表》(附件3),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对监控运维服务商在服务期内的监控和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照《秭归县农村客运动态监控运维服务考评表》(附件4)进行现场考核打分,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剩余服务费。

  第十条通村客运偏远冷线经营补贴。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部门、通村客运公司共同对各乡镇现有通村客运线路进行实地查看,将经营线路划分为定点专线、冷热线搭配、一线多村等线路类型,在完全满足行政村客车通达率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最优通村客运线路,进一步压缩并核定通村客车投放量,确定偏远冷线线路、起止点及营运里程。通村客运班线和偏远冷线可根据线路经营实际进行调整(经营期一年内不得调整),若需调整,应由通村客运公司提出申请,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部门共同批准同意。

  (二)通村客运偏远冷线基本条件:

  1.偏远冷线线路里程(单程)高于15公里(含)。

  2.偏远冷线线路起(止)点行政村未通班线客车(指经营各乡镇至茅坪城区或县外其他地区的客车)。村委会距已通班线客车道路距离2公里以内或正常人步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视同该村已通班线客车。

  3.偏远冷线线路覆盖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行政村。村委会距冷线线路距离2公里以内或正常人步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视同已覆盖。

  (三)偏远冷线里程依据县交通运输部门核准的线路起止点之间的距离为准(乡镇集镇以政府所在地计算,行政村以村委会所在地计算或核定的具体点计算),线路中途有需要折返绕行的,折返绕行距离可据实增加至冷线总长度。一辆车只能经营一条偏远冷线,确有需要,经审批后可经营其他非冷线,但不纳入冷线补贴范围。

  (四)每条通村客运偏远冷线确定1台车为补贴对象,该线路有多台客车经营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通村客运公司根据客车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安全运行等综合情况确定1台车上报。

  (五)对按规定要求经营偏远冷线的通村客车,按每车每年每公里600元标准进行补贴。偏远冷线实际里程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计算,补贴线路里程按单程计算。

  (六)申报偏冷线路补贴的客车每月在线实际营运天数不得低于10天。通村客车要严格按核准线路起止点进行经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进行监督,县交通运输部门通过4G监控进行日常监管。通村客车每天营运情况由4G监控服务商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自动打卡,并自动生成监控周、月、年报表,县交通运输部门将根据监控报表数据发放相关补贴。每月按核准线路起止点规范经营低于10天不发放补贴,10天(含)至14天的发放50%,15天以上(含)发放100%。

  (七)通村客车要依法依规经营偏远冷线,经营期内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按规定购买保险、未按要求审验证照牌、未及时进行车辆报废、车辆监控设备故障长期不修复等,不纳入偏远冷线经营时间计算。

  (八)偏远冷线每趟上午从各村发出至集镇,根据群众出行需求相对固定收班时间,为方便群众办事车辆在集镇等候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2小时,收班回村后提倡驻村。

  (九)每年12月底由各通村客运公司填报《秭归县通村客运车辆偏远冷线补贴申报表》(附件5),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4G监控数据逐条线路进行审核,并按申报偏远冷线总数10%的标准通过电话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冷线经营情况进行暗访,每条线路暗访5个对象(村干部或沿线村民),3个及以上不满意则取消该线路冷线补贴资格。审核结束后,据实核算补贴金额,并将通村客运冷线经营补贴相关情况在秭归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通村客运公司经营补贴。

  (一)根据各乡镇通村客运通村率、客货邮融合率、新能源客车占比率等确定所属通村客运公司经营补贴标准,实施考核兑现。

  通村客运通村率达到100%,通村客运公司按5万元/年标准考核兑现补贴,通村率低于100%不发放补贴。符合此条件,且达到下列条件中其中任何一项,每符合一项在5万元/年考核标准基础上另增加1万元补贴标准:

  1.通村客运同邮政、快递等行业融合发展(不少于3家),行政村覆盖率达100%;

  2.通村客运新能源客车通村率达100%;

  3.通村线路实施公交化改造,并按公交模式营运,行政村覆盖率100%。

  上述通村客车通村率指各通村客车按核定线路固定发班的比率(不含预约发班)。以村委会建址点为统计口径,村委会距通村客运线路2公里以内或正常人步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均视同该行政村通达通村客运。

  以每年12月31日通村客运通村情况计算本年度通村率,通村线路持续经营3个月及以上,所覆盖的行政村纳入通村率计算范围,否则不予计算。

  通村客车按核定线路月经营天数低于15天,累计达到3个月,视同该线路覆盖行政村通村率没有达到100%。

  (二)每年12月底,由符合条件的通村客运公司填写《秭归县通村客运公司经营补贴申报表》(附件6),经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后,报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照《秭归县通村客运公司经营补贴考评表xx年度xx半年》(附件7)对各通村客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补贴资金。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考核应兑现资金=考核得分×补贴资金总额÷100。

  (三)通村客运公司考核结束后,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并在秭归县人民政府网站集中对考核结果、补贴金额等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客运候车亭养护补贴。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农村客运候车亭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并负责明确养护和管理主体。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需按《秭归县农村客运候车亭管理维护协议》移交的候车亭和约定的相关事宜对候车亭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

  (三)县交通运输部门按港湾式候车亭1000元/个/年、直停式候车亭800元/个/年标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候车亭养护进行包干补贴。

  (四)县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根据《秭归县农村客运候车亭管理维护协议》,对照《秭归县农村客运候车亭日常管理和养护考评表xx年度xx半年》(附件8)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候车亭日常管理和养护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补贴资金。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考核应兑现资金=考核得分×补贴资金总额÷100。对每年综合考核得分前三名的乡镇,按第一名4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的标准另增补养护补贴。

  (五)每年候车亭养护考核结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秭归县农村客运候车亭养护补贴申报表》(附件9),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收集整理相关考核资料,并在秭归县人民政府网站集中对考核结果、补贴金额等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新能源农村客车购车及营运补贴。

  (一)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辆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农村客运车辆,包括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等。

  (二)新能源农村客车购车及营运补贴对象包括全县所有农村客运公司及车辆。

  (三)新增新能源农村客车按车辆座位数给予5000元/座购车补贴(购车第一年补贴70%,购车第三年补贴30%),经营前三年按每年1000元/座标准给予经营补贴。新能源客车在享受新能源营运补贴期间不得重复享受偏远冷线补贴,补贴期满后可予享受。

  (四)享受新能源购车补贴的农村客车5年内不得退出客运公司,否则将按比例退还购车补贴。

  (五)凡享受新能源购车及营运补贴的农村客车,必须是省交通运输部门推荐的目录范围内且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的客车。

  (六)申报新能源营运补贴的农村客车必须按核定的线路和行业要求规范经营。

  (七)新能源客车营运补贴以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补贴额(以县交通运输部门动态监控中心监控台账为依据)。每月按核准线路起止点规范经营低于15天(不含)的发放50%,15天以上(含)发放100%。

  (八)购车补贴由客运公司在每年6月或12月进行申报,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新能源客车购车补贴请示、车辆明细表以及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保险单、公司或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等资料。营运补贴每年12月份进行申报,由客运公司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补贴明细表以及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保险单、公司或个人银行卡账号复印件等资料。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对各公司申报的资料和新能源客车实际营运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在秭归县人民政府网站对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公司的补贴给公司,补贴对象为个人的补贴给个人。

  (九)已购买且没有享受县交通运输部门新能源农村客车购车及营运补贴的公司和车辆可纳入此补贴范围。

  第十四条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补贴。

  (一)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或各农村客运公司组织的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活动均可享受培训补贴。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活动必须严格按《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秭归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秭财规〔2018〕4号)文件执行,相关费用据实向县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三)农村客运公司组织的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活动,按公司从业人员数量实行教育培训包干补贴。10人以内,每年补贴1000元;10人(含)至30人,每年补贴2000元;30人(含)以上,每年补贴3000元。

  (四)农村客运公司享受教育培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每年组织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活动不得少于4次。

  2.每次教育培训活动从业人员参训率不得低于80%,从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活动每年不得低于2次。

  3.每次教育培训活动资料必须齐全,含:经交通部门审批同意的教育培训方案(书面及微信、QQ报备均可)、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会议记录、培训资料、培训活动现场照片(水印相机拍照)或视频。

  (五)每年年底,由各农村客运公司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拨付教育培训补贴的请示,并附相关活动资料,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各客运公司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秭归县人民政府网站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贴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农村客运经营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非公共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项目。

  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贴资金的兑付程序执行情况;

  (二)农村客运车辆经营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三)补贴标准是否执行到位;

  (四)各项补贴发放的依据是否属实,数据是否真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原秭政办发〔2015〕4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xx客运公司xx年度保险费结算明细表

  2.xx保险公司xx年度保险费结算汇总表

  3.秭归县农村客运动态监控及运维服务费申报表

  4.秭归县农村客运动态监控运维服务考评表

  5.秭归县通村客运车辆偏远冷线补贴申报表

  6.秭归县通村客运公司经营补贴申报表

  7.秭归县通村客运公司经营补贴考评表(xx年度xx

  半年)

  8.秭归县农村客运候车亭日常管理和养护考评表(xx

  年度xx半年)

  9.秭归县农村客运候车亭养护补贴申报表

  (编辑:向睿 审核: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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