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双随机、两公开”现场执法检查情况的公告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1 加入收藏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我局于2023年10月1日至12月18日组成10个执法检查组对2023年第四季度双随机抽取并公告的宜昌市天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及处理情况公告如下:一、执法检查时未发现问题的企业(2家)1.湖北宏宸注册安全工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我局于2023年10月1日至12月18日组成10个执法检查组对2023年第四季度双随机抽取并公告的宜昌市天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及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时未发现问题的企业(2家)

  1.湖北宏宸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湖北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二、存在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8家)

  1.宜昌市天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1项问题)

  2.湖北龙齐国优科技有限公司(14项问题)

  3.湖北蓝谷中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2项问题)

  4.湖北红旗亚星线缆有限公司(6项问题)

  5.远安县楚鑫泵阀有限公司(8项问题)

  6.长阳中正魔芋有限公司 (8项问题)

  7.宜昌市恒昌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15项问题)

  8.宜昌五东薯业有限责任公司(25项问题)

  三、存在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企业(4家)

  1.湖北红旗亚星线缆有限公司(责成属地局立案查处)

  2.远安县楚鑫泵阀有限公司(责成属地局立案查处)

  3.宜昌市恒昌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罚款0.3万元)

  4.宜昌五东薯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0.3万元)

  附件:8家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8家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

  一、宜昌市天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2022年10月新进员工(刘志新)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未注明培训学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号)第九条的规定;

  2.安全管理人员(付晓龙、胡声兵)证件已于2023年9月到期,目前正在培训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少隐患通报方式及重大事故隐患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内容,不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按岗位辨识风险,不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5.纸盒生产车间现场临时用电的插头插座未采用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不符合《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1918.1-2014)第18条的规定;

  6.纸盒生产车间现场临时用电的电源线未套管固定,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5.2.9条的规定;

  7.吹瓶机之间的通道未划线标示,传送带过低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4.2.3条的规定;

  8.塑料瓶仓库靠墙的通道堵塞,垛与墙间距应不小于0.5米,不符合《仓储作业规范》(SB/T10977-2013)第6.5.3条的规定;

  9.3号空气储罐表面锈蚀严重,未及时刷涂防腐漆,不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6.5条的规定;

  10.配电室未设置应急照明,不符合《应急照明》(GB/T42824-2023)第4条的规定;

  11.厂房内部分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1条的规定。

  二、湖北龙齐国优科技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不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依据采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意见》,不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少向职工通报方式及重大隐患双报告内容,不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事故报告程序不规范,应急人员、避险路线、应急物资等不明确,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

  5.未制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危险作业审批票,不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未建立有限空间应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间操作规程,未配备气体检测仪,不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7.企业建设时未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未完成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工作,不符合《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3】5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厂区配电柜内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不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第4.4.1条的规定;

  9.部分配电柜底部未抬高,未封闭,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1条的规定;

  10.搅拌机、球磨机上料输送带电机转动部位防护罩不全,不符合《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18)5.3.1条的规定;

  11.球磨机旁搅拌池上部部分孔洞未设盖板,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钢直梯》(GB4053.3-2009)第4.4、4.5条的规定;

  12.料浆罐、锅炉房检修平台处设置的爬梯未设置护笼,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第5.3.2条的规定;

  13.砌砖预养室顶部板材采用泡沫板,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1条的规定;

  14.生物质燃料堆场、球磨机上料口等处建筑物钢立柱多处被铲车或装载机撞弯,未设置安全色,不符合《安全色》(GB2893-2008)第4.3.2条的规定。

  三、湖北蓝谷中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公司制定的2023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公司人员职责未结合本岗位具体情况进行编制,不符合《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339号)第四条的规定;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不符合《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339号)第五条的规定;

  3.公司于2018年建成投产,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未出具《企业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报告》,不符合《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3〕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公司已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风险分级表述错误,且重大风险管控负责人不是公司主要负责人,不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5.公司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经主要负责人正式签发实施,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6.公司全年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仅安排1次,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7.公司于4月15日编制的2023年度消防实战演练计划,未按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写,演练未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危险化学品仓储间混存有甲酸、硝酸、乙二醇,储存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 4.4.3条的规定;

  9.原料及包材仓库内物品与墙面间的间距仅有0.2米左右,不符合《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第6.8条的规定;

  10.危险化学品仓储间等处电气开关箱前堆放物品,箱内电器未安装灭弧板,箱体外安装有临时电源插座,不符合《电力安全规程》(GB26859-2011)第10.4.4条的规定;

  11.高处平台(参观通道、设备操作平台等处)下方有人通行部位无踢脚板,栏杆高度不达标,栏杆未涂安全警示色,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第5.6.1条的规定;

  12.部分工艺管道无介质名称、色标及流向指示,不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7.2条的规定。

  四、湖北红旗亚星线缆有限公司

  1.公司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不符合《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39号)第四条的规定;

  2.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其提取的依据未及时更新,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3.公司制定的制度缺《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不符合《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39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未组织实施2023年度应急预案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5.车间大门一侧安全疏散指示灯牌损坏,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应急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第6.3.1.3条;

  6.电缆高压试验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9.1条的规定。

  五、远安县楚鑫泵阀有限公司

  1.公司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不符合《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39号)第四条的规定;

  2.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其提取的依据未及时更新,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3.未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车间内多台机床设备(车床、钻床、铣床、砂轮切割机)未接地,不符合《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的规定;

  5.机加工车间手持角向磨光机无防护罩,台式砂轮机无工件托架及挡屑板,开口方向朝向工位,不符合《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第3.5.1条,《砂轮机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T8799-1998)第4.2.2条的规定;

  6.车间一处配电箱顶部放有塑料布,五金库内一台车床空开安装在木板上,不符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第5.1条的规定;

  7.车间内灭火器未装箱存放,未成双配置,未见定期检查记录,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21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3条、第6.1.1条的规定;

  8.仓库内氧割现场动火点与气瓶间距不足,附近存放有油漆稀释剂,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6条、10.5.4条的规定。

  六、长阳中正魔芋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根据各岗位职责进行签订,不符合《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2.应急演练预案未根据公司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公司应急演练未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4.公司燃气调压站门口,安全警示标志褪色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10.1条的规定;

  5.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中,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不符合《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6.公司有限空间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原则,不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7.公司未配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气体检测仪,不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8.低位油槽和废液储罐池的有限空间作业告知牌设置不规范,不符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附录2的规定。

  七、宜昌市恒昌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

  1.总经理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两个清单”进行修订,如无责任制的落实、标准化工作等内容,不符合《关于全面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的通知》的规定;

  2.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全,未提供责任制考核资料,不符合《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3.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清单,《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未明确排查频次和通报方式,不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公司制定的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使用台账中未明确提取标准,未附相关费用使用票据,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三十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6.未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相关工作,不符合《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3〕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公司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方案中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9项重点工作,不符合《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8.抽查了2023年1月、3月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人张光荣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检查当日未作业。该问题已在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中发现并正在整改,已报名参加学习),危害辨识填写为“一般”,无具体分析情况,不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9.未制定2023年应急演练计划,2023年仅6月开展过一次应急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应急预案未开展论证,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1.热处理车间的灭火器压力不足,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2.2.1.6条的规定;

  12.车间乙炔气瓶未固定防倾倒,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的规定;

  13.甲醇储存间通风设备为民用换气扇,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3条的规定;

  14.污水池护栏立柱间距大于1米,不符合《固定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5.5条的规定;

  15.卷切车间配电箱末端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不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第4.4条的规定。

  八、宜昌五东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1.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两个清单”分各岗位进行编制和修订,不符合《关于全面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落实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2.2023年安全费用使用未附相关票据,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四条的规定;

  3.主要负责人刘绍甫未取得教育培训合格证,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的规定;

  4.变压器处“有电危险”、燃料库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褪色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10.1条的规定;

  5.燃烧锅炉涉及清理作业,但未纳入有限空间管理,不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的规定;

  6.成品仓库灭火器设置不合理,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1条的规定;

  7.未制定安全风险应急措施清单,不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鄂应急发〔2020〕2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8.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专项行动部分工作未开展,如未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未严格排查特种作业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不符合《全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

  9.2023年应急演练计划仅安排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2023年8月开展的两次应急演练均未对应急预案的修订提出意见,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1. 污水处理车间的有限空间作业告知牌上缺少硫化氢浓度要求,可燃气容许浓度为爆炸区间无指导意义,不符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附件2的规定;

  12.生产车间两台落地式配电柜底部潮湿、周边积水,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5条的规定;

  13.生产车间磨刀室内有220V移动式照明灯具,该灯具电源线采用花纹电线绝缘强度低,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2.3条和《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第5.2.2条的规定;

  14.生产车间圆笼式清洗机和土豆螺旋输送机料斗与巡检平台之间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有坠入卷入风险,不符合《机械安全 接近机械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与通道》(GB/T17888.2—2020)第4.1.2条的规定;

  15.生产车间分气缸蒸汽管道无介质流向标识,不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第5条的规定;

  16.生产车间设备的巡检平台钢斜梯一处缺少一侧扶手、一处无扶手,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3-2009)第5.6.3条的规定;

  17.生产车间玉米面粉投料处设备、平台的积尘较多,未及时清理,不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4.3条的规定;

  18.生产车间去皮机侧面的链条齿轮传动部位及烘干机承台上设备传动部位缺少防卷入防护设施,不符合《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第6.3条;

  19.仓库成品堆放无与柱、墙紧邻,无间距,不符合《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第6.8条的规定;

  20.机修间砂轮机设备上电源开关缺失,不符合《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 5226.1-2019)第5.3.4条的规定;

  21.一台电焊机一次线接线铜端子位置无防护,使用完毕后电焊条未及时取下,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1.5.6条,第11.2.4条的规定;

  22.配电室杂物较多,不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第6.8.1条的规定;

  2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备及应急物资配备过滤式呼吸器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第3.2.2条的规定;

  24.生产车间配电柜内部分临时用电的插座开关(检查当日处于停用状态)无漏电保护功能,不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第4.4.1条的规定(如要重新投入使用,必须先安装漏电保护器);

  25.配电房内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