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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9 加入收藏
被处罚人:张**家庭住址: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关陵路*号违法事实: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预热分解系统改造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未及时检查事发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发现李**借用蓝天公司资质承接事发工程,导致发生福建蓝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

  被处罚人:张**

  家庭住址: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关陵路*号

  违法事实: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预热分解系统改造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未及时检查事发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发现李**借用蓝天公司资质承接事发工程,导致发生福建蓝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处罚决定: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吊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4205**********0113),并处上一年(2022年)年收入(115424.55元)20%,即人民币贰万叁仟零捌拾肆元玖角壹分(23084.91元)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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