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秭归县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方案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15 加入收藏
为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根据市安委会《开展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活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把思想行动统一到省

  为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根据市安委会《开展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活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把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践行“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排查,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强化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部门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的第一责任,统筹协调,严厉打击整治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全县安全稳定大局。

  二、工作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底,为期6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10月底前)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对照集中整治任务,对本辖区和管理职责范围内现有生产矿山、关停矿山(含长期停产停建)、历史废弃矿山、历史采矿区(点)、涉矿项目建设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曾经封堵废弃的矿坑(口、硐)再次组织“回头看”,做到现有和原有涉矿镇、村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发现和果断处置各类矿产违法行为。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排查完成后建立排查问题清单和整治工作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并于2023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

  各乡镇要按照“边排查、边打击、边整治”要求,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六个一律”:对非法盗采组织者,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非法盗采活动的务工人员,一律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未经批准以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依法查处和取缔;对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进行协助和提供条件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集中整治渎职失职、弄虛作假,甚至包庇纵容、参与非法活动的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职责,分类制定实施重点整治任务的管控措施,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彻底清零。集中排查、重点打击以下盗采矿产资源和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2.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

  3.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和潜入已停工停产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的;

  4.在山区、林地、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5.利用厂房、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从事盗采矿产资源的;

  6.明知是盗采矿产资源仍然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等协助行为,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和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水电、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

  (三)督查总结阶段(2024年3月)

  县安委会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乡镇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全面总结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常态化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机制。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于2024年3月20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职责分工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配合。

  各乡镇:结合矿产资源动态巡查、日常执法检查、林业巡查等工作机制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监管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靠护林员、信息员等力量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发现违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及相关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乡镇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整治排查、制止与打击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集中整治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监管,对涉嫌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的,责令整改并移交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嫌违反民爆器材管理或其他涉嫌制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县公安局: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加强对火工用品的监管,严肃查处买卖、运输、储存、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用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扣押运输盗采矿产品的无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船舶等工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行条件等行为。

  县发改局(能源局):加强对已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对涉嫌偷采盗采煤炭资源等行为的,责令整改并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查处。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督导加工矿产资源企业依法依规加工合法生产矿山来源矿产品。组织供电企业对矿山或其他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违法收购、销售盗采矿产品等行为。

  县林业局: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涉及破坏、违法占用林地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统筹预算,保障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工作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能源局)等成立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要加大集中整治的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采取奖励等适当方式调动群众自觉主动举报违法线索的积极性。建立集中整治工作月度报告机制,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每月25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督导检查。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督查制度,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履行集中整治工作职责进行督导检查。牵头部门适时组建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乡镇和县直单位及时整治。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2024年3月20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

  (三)全面压实责任。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强化属地政府和县直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矿山企业落实首要责任,行业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统筹协调、紧密配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倒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集中整治工作中渎职失职、瞒报漏报、包庇纵容、弄虛作假的,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对公职人员参与或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规违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因盗采矿产资源引发事故的,既要从严追究盗采组织者、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也要从严倒查监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编辑:王晖      审核:秦安平     终审:王茂胜)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