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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兴山县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兴山县民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兴山县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兴山县民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单栋经营面积不超过800平米,经营层高不超过4层,房间数不超过14间,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小型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二条:民宿发展要坚持安全舒适、注重品质、体现特色、绿色低碳、保护环境等原则,民宿建筑外观应充分体现本土特色,尽可能多使用“三头两片”(即砖头、木头、石头,瓦片、竹片),将土木石竹瓦有机结合,不见钢筋、铝合金、混凝土、塑料等现代化的元素。

  第三条:凡在兴山县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审批

  第四条: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宿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域,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镇)发展总体规划;

  (二)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四)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楼层(砖木或木结构)不超过2层。联批联建不得超过3户;

  (五)道路通达条件较好,临水临崖路段有安全防护措施,建筑不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和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六)自觉参加公安、消防、住建、文旅、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五条: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文旅、消防、住建、卫健、自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对民宿行业办理经营许可事项参照湖北省“一业一证”准营准入模式提供便利化登记许可服务。

  (一)业主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

  (二)乡镇实地踏看,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兴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由兴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综合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指导服务,提供“全程电子化”登记指导,实现名称自主申报,落实“局所通办”“就近办理”等服务措施;

  (五)民宿各项设施按许可标准实施后,报兴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审核;

  (六)取得公安、住建、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综合许可,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成立兴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由县政府办、公安、文旅、消防、住建、卫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由办公室定期研究解决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第八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成立县级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负责全县民宿产业运营、管理和等级民宿的评定授牌,各乡镇成立民宿协会分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报当地乡镇同意,经兴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乡镇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兴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办公室报送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条: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一条:当发生洪涝、大风、冰雪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县、乡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并上墙公布。安装使用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系统,落实游客住宿登记、访客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按照要求持健康证上岗,民宿经营区域应建设适当数量的生态停车场和公共卫生间。

  第十四条:民宿客房建设参照《兴山县“昭君人家”精品民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标准执行。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推进“昭君人家”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对达到“昭君人家”精品民宿标准的经营户,由兴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予以授牌,对不听劝告或者违反民宿经营管理办法的由兴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摘牌。

  第十六条:鼓励民宿经营者自愿申请高星级民宿等级评定,按照《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被评定甲、乙、丙级民宿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兴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兴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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