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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24 加入收藏
方正小标宋简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4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运用“湖北数字农经”平台,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加快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23〕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全省一网”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盘活农村各类资产资源。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切实发挥监管作用。

第二章  交易品种及范围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农村(农户承包地)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经营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涉农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交易品种。
第四条  交易范围:
(一)5万元以下(不含)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由村“两委”商议后自行交易,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二)5万—60万元的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村建设项目及5万—30万元的村级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指导村级开展线下交易或代办线上交易。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确有必要进入县级交易的,亦可申请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三)60万元以上(含)的农村建设项目及30万元以上(含)的村级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协调,开展线上交易;
(四)总体预算年收益在3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资产构建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指导村级开展线下交易或代办线上交易,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审议决议最终受让方(承包方);
(五)总体预算年收益在3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资产构建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协调,开展线上交易;
(六)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和较大规模流转农村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要按规定进场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第三章  交易的组织结构及参与方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是湖北省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与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互补。对各品种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组织交易、登记结果并发布结果公告、上传合同。
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原则上设立在乡(镇)财政所,明确一名以上工作人员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工作。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分级办理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是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议事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管。县农业农村局严格履行农监委办公室职能,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承担会议召集、沟通联络、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职责,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完善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提升建设水平。
第七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经发办主任、财政所长任副主任,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发包方)应是产权权利人或受托人。出让方(发包方)应对自身的主体资格、产权权属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要求填写《交易承诺书》,参与交易活动。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承包方)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主体应积极注册省交易平台的会员,签署《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会员注册协议》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条  第三方代理机构可为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事项提供第三方服务。第三方代理机构应按照县农监委的要求,遵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各项法律及政策规定为各方主体做好服务。

第四章  流转交易方式及运用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公开竞价(包括拍卖、竞争性磋商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的,适用于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流转交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
(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适用于限额以上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建设项目及村级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相关货物、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的,适用于农村产权交易的所有品种。由注册会员的意向方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交易平台进入网上交易大厅并在线参与竞价。根据项目类型、竞价办法,包括在线自由竞价、在线多轮竞价、在线抽签。按照省交易平台设置的流程组织进行。采用线上竞价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安排一人与项目负责人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采用现场竞价的方式进行的,适用于限额以下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协调组织交易的所有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由联村干部、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项目所在组的部分村民代表组成竞价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竞价小组按照项目的不同类型,评审确定最高报价或者最低报价的意向方为受让方(承包方)。现场竞价活动可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也可在出让方(发包方)所在村委会进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主持现场竞价,邀请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参与现场监督。
(五)采用协议出让(转让)的方式进行的,适用于现场竞价方式下,登记报名时间截止后意向方只有2人时的情形。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给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组织意向人线下进行公开协商。实行公开协商的,由竞价小组对两名意向方进行综合比较商议,主要包括报价、往期项目履约情况、是否有不良行为等。协商不成功的择期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第十二条  非特殊情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原则上不采用协议出让(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按照省交易平台流程进行并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确定受让方(承包方)。具体程序如下:
(一)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
村党支部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事项提议后,村“两委”征求各方意见、搜集交易事项的建议后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商议实施方案、明确流转交易的方式等。
(二)交易申请。
出让方(发包方)商议确定后按交易品种填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报审批表,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登记办理。进入县级交易的还需到县农监委办公室进行审核。提交资料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报审批表、会议记录、交易标的等基本情况及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三)委托受理。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范的交易制度,对出让方(发包方)提交的交易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对审核程序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出让申请予以受理。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审核受理。
(四)发布交易公告。
项目审核受理后3日内,根据出让方(发包方)交易需求,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省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限额以上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村委会应同步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交易公告,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7天。
(五)受理审查资格,接受报名登记。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报名期间内对意向报名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同步将意向报名人相关情况在省交易平台登记。根据流转交易品种性质,意向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将保证金缴至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农村建设项目及村级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
(六)组织开展交易。
报名时间截止后,根据竞价公告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组织开展交易。
(七)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
组织交易结束后,召开党员大会审议交易结果,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进行决议。
(八)公开决议结果。
形成决议后3日内,村委会对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的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步在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九)交易的中止与终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事项的中止与终止情况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23〕1号)规定执行。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在省交易平台发布公告。
(十)组织签约。
公开结果无异议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文本,认真填写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上传至省交易平台。
(十一)出具交易鉴证。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和签订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根据需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鉴证书内容应能反映项目标的基本信息,且同一名称所载内容应与产权出让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十二)资料归档备查。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项目全流程纸质档案应整理成册集中在村保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风险防控。
(一)县、乡(镇)两级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风控制度,明确交易保证金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纠纷调解、数据和档案的管理以及第三方服务行为的规范。县、乡(镇)两级交易机构关键岗位要重点监督,防范关键信息泄露。县、乡(镇)两级交易机构要按照农监委要求每半年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分析,报告相关情况。
(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严禁直接开展保险、信贷等金融业务,严禁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得开展为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登记备案服务等具有金融基础设施属性的业务。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推广保函(保险),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加强日常交易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切实防止挪用日常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做好交易系统日常维护、运行监测、数据备份,按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严防规模级数据信息泄露,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严禁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在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过程中,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交办给县农监委。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承包方)拒签合同的、意向方串通报价的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的,一经发现取消竞价资格或承包资格,同时取消竞价单位在本县域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资格,时限为一至两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县域内社区参照执行。本文内容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22〕2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23〕1号)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的实施方案》(长民政发〔2022〕7号)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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