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宜昌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镇工业园曹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五祥 职务:厂长
违法事实:宜昌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未在锅炉房入口和冷却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检修车间配电箱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制粒车间信号柜积尘严重、地刮板处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
处罚决定:宜昌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作出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载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宜昌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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