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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岗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29 加入收藏
社会组织行政检查工作指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监管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指引。第一章抽查事项开展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原则,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年度报告、

  社会组织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监管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抽查事项

  开展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原则,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第二章抽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1、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登记事项变动情况;检查有关决策记录和财务资料;检查按规定换届情况;检查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检查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及取酬情况。社会服务机构同时检查是否开展营利性活动、资产是否以借款、长期股权投资等形式被第三方长期占用以及现有净资产是否低于开办资金等情况。

  3、收费情况: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档次及收支情况;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其中,对行业协会商会,重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规定,检查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收费自查和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

  4、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检查举办研讨会、论坛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利用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活动宣传、印发刊物、举办网站等情况。

  5、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检查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是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财务是否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等;社会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慈善组织(基金会):

  1、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情况。

  2、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制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制度缺失、决策机制失效等问题;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比例要求。

  3、检查慈善组织(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公开募捐情况(仅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等。

  4、检查慈善项目开展、专项基金管理以及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抽查开展的慈善项目,检查项目有无违背慈善宗旨,有无为个人或个别企业牟取不当利益,是否合法合规开展募捐等。检查相关专项基金管理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检查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捐赠款物收支是否如实记账、收支情况是否公开及时完整等。

  5、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三章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2.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3.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4.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抽查方法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

  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完善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一单两库”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按照不低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数量5%的比例,从中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人员,2人以上为一组开展工作,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并记录在案。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

  在抽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专业机构受委托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检查通知书及委托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结果运用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抽查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社会组织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工作要求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指引由伍家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抽查事项

  (一)消防(水、电)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三)燃气(燃油、房屋)安全监督检查

  (四)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五)森林防火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消防(水、电)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养老机构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具备消防审验或备案情况的文件,是否按规定开展消防培训,消防控制室是否值班值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电路是否正常,电器是否完好,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是否完好。

  (二)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养老机构食品采购是否达标,无过期、变质隐患,贮存食品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是否按要求留样,食品制作间是否卫生达标、器具是否消毒,是否指导老年人按医嘱服用药品,特种设备是否完好并按要求保养。

  (三)燃气(燃油、房屋)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养老机构燃气设备是否达标、有无泄漏隐患,燃油是否安全储存,房屋地基是否牢固,建筑是否达标,有无危房、坍塌隐患。

  (四)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养老机构是否制定防汛预案,汛期是否值班值守,排洪沟是否畅通,靠近山体的养老机构堡坎是否牢固。

  (五)森林防火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养老机构是否制定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预案,是否违章用火及扑火物资储备使用情况,火源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定期开展巡查巡检,是否进行防火期防火知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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