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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秭归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11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同意,现将《秭归县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秭归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年月日秭归县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工作,明确审计整改质量标准,提升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同意,现将《秭归县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秭归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秭归县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工作,明确审计整改质量标准,提升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宜昌市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宜审计委办发〔2022〕3号),结合秭归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质量评价,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其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意见,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行为和实际成效开展质量评价。

  第三条 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工作的目标是规范审计整改质量标准,发挥统一标准对高质量整改的引导作用,确保审计整改工作有章可循。

  第四条 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工作坚持以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维护人民利益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整改应以纠正归位错误行为、消除不良后果及风险隐患、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为预期成效。对于既成事实难以纠正,而被审计单位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履职或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追责的问题,经审计机关认可视同完成整改。

  第六条 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整改的质量评价工作。审计机关履行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责任,通过客观评价审计问题的处理落实及结果成效,引导整改单位严格落实整改任务,实现以评促改。

  第七条 审计机关要根据整改问题难易程度和整改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审计问题整改类型划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及持续整改三种,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一)立行立改。在被审计单位权限范围内,一般审计项目自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的问题。

  (二)分阶段整改。因司法诉讼、多部门协调等客观因素影响,超出被审计单位权限范围,在规定审计整改期限内无法全部整改到位的问题。

  (三)持续整改。既成事实难以纠正,只能通过追究责任和预防再犯等方式进行整改的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关除了提出审计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完成审计整改外,对于难以整改的问题,应积极提供政策咨询、财务管理指导等。对审计或审计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以专报等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促进规范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成立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小组。成员组成为总审计师、项目主审及审理人员等,由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工作。

  第十条 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小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小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工作。包括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核查、不定期督查等。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小组按年度组织开展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工作。一般应在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审计机关出具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前完成。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工作应当依照《审计整改质量评价标准》(附件),以被审计单位的单个审计项目为单位,在所有问题整改结束后对照清单逐项开展质量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整改报告、整改落实、长效机制、结果运用等4个方面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在质量评价中存在提供不实数据、出具虚假资料、干扰正常评价工作等情形的,评价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照《审计整改质量评价标准》积极开展审计整改,主动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工作。被审计单位在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期限、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要能够证明整改的具体措施和成效,包括整改方案、财务凭证、会议记录、办理事项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和制度规范等。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质量评价结果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良好”,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一般”,得分在60分以下的认定为“较差”。只有整改评价结果为“一般”及以上的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才能作销号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对整改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采取督办或约谈等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积极推动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建立审计整改正向激励机制。在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整改质量评价结果纳入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报告,报送县委审计委员会。并将评价结果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等部门,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及单位考核、财政预算提供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秭归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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