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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4-01-15 加入收藏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宋体(兴政办发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兴山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兴山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培养、宣传和服务工作,充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兴山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政办发〔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
 

兴山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培养、宣传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激发全县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县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劳动模范,是指由县委、县政府申报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县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县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进步中的示范作用。

第二章 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 县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县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县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 县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本职岗位上奋发进取、拼搏奉献,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积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快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农业产业量质提升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共同缔造,推动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破除思想痼疾和体制机制弊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坚定文化自信,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促进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和美兴山,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九)在推进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建设,促进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已获县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不再参选。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县劳动模范。

  第八条 县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第九条 县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取得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及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县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有重大失信行为且没有修复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 被推荐的县劳动模范人选,应在所在单位和县级宣传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县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对表彰的县劳动模范,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兴山县劳动模范”或“兴山县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县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邀请县劳动模范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其意见。支持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十三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县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选送其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并创造条件,选送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县劳动模范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对因工资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及子女上学造成生活困难的县劳动模范,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劳动模范,同等条件下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待遇。

  第十五条 完善县劳动模范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县劳动模范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有计划地组织县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劳动模范疗休养费用,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离退休职工劳动模范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体检,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劳动模范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其他劳动模范体检费用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因企业破产、停产而失业的县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优先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企业要积极为县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县劳动模范,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适时走访慰问县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有特殊困难的县劳动模范,及时帮助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县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成立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统筹协调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县总工会负责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县劳动模范即时性的取消申报及承办工作,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县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精神。

  (三)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县劳动模范的教育和培养,选拔、任用县劳动模范到合适岗位上发挥先进、骨干作用。

  (四)县卫健局负责落实县劳动模范享受当地医疗优先就诊和住院治疗的政策。

  (五)县人社局在组织开展技术职称评定(晋级)和技能鉴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县劳动模范。

  (六)县委政法委负责督促社区网格管理员定期走访离退休县劳动模范,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总工会)。

  第二十二条 县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一)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取消县劳动模范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进行,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县总工会审核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收回其荣誉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县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失业、离退休、死亡和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原申报单位应当书面向县总工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县劳动模范奖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我县范围内工作曾获省内外其他县市区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比照县劳动模范,纳入县劳动模范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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