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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及标准的通知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21 加入收藏
各区住建(住保)部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运营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好宜昌城区(含夷陵区,下同)住房困难群众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提升公租房保障对象获得感、幸福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结合宜昌实际,对宜昌城区公租房租金减免条件及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各区住建(住保)部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运营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宜昌城区(含夷陵区,下同)住房困难群众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提升公租房保障对象获得感、幸福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结合宜昌实际,对宜昌城区公租房租金减免条件及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减免对象

  宜昌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

  二、租金减免条件及标准

  (一)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依据民政部门认定结果,在享受政策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分别减免100%、90%、70%。

  (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中有1人享受医疗救助的,依据医疗结算单(不得跨年使用),结算年度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100%。

  (三)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中有1人及以上因疾病救治,个人支付费用超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依据医疗结算单(不得跨年使用),结算年度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依据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证明,在补助发放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据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证明,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

  (六)承租人只剩下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未成年人在监护期间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的租金减免100%。

  (七)承租人仅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核销欠交的租金。

  (八)公租房承租人诚实守信,按照宜昌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减免。

  三、租金减免实施主体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公租房运营单位依据承租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或向相关主管部门获取的资料实施租金减免。

  四、租金减免常态化受理,应减尽减。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同时符合多项减免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项减免政策。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印发的公租房租金减免条件及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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