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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比办法(暂行)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5-14 加入收藏
一、对市、州司法局的考核市、州司法局要对所属县(市、区)司法局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工作做到“四有”,即: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1、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做出年度计划,创建的规划、要求、目标、步骤、考核要具体、明晰。2、每年对辖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创

  一、对市、州司法局的考核

  市、州司法局要对所属县(市、区)司法局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工作做到“四有”,即: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1、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做出年度计划,创建的规划、要求、目标、步骤、考核要具体、明晰。

  2、每年对辖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考核辖区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的意见和建议。

  4、总结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的经验,推广本辖区司法所创建工作的典型。

  5、按时、按质完成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中的表、报等材料的呈报工作。

  二、对县(市、区)司法局的考核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1、本行政区域内司法所机构健全,符合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基本要求。

  2、司法所实行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35万人以下的乡镇司法所配备了3名以上且至少有2名司法行政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5万人以上配备了5名以上且至少有3名司法行政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含首席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益性岗位专职工作人员,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人员不在此列)。

  4、司法所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建立了司法所党(团)支部或党(团)小组,组织生活健全,党(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突出。

  (二)队伍建设

  1、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熟知司法所业务工作,具备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依法行政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

  2、新录用的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学历达到大专以上,录用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每所至少有一名专职首席调解员或从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3、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司法所人员工作能力。县(市、区)司法局每3年要安排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结合工作重点、难点,开展好岗位练兵活动。积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参加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

  4、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积极组织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章。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全体司法所人员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开拓创新。

  5、司法所长享受了副科级以上待遇。

  6、司法所的工作经费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享受与县(市、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三、对司法所的考核

  (一)业务工作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1)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乡镇(街道)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率达100%,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场所、标识牌、印章和纠纷的受理、调解、回访登记簿及统计表册,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95%

  (2)人民调解卷宗制作规范。印章、签字、指纹要真实准确;协议的事实、内容、结论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调解。

  (3)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和配合,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熟悉辖区内的社情民意,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每季度对矛盾纠纷的分析、排查、调处有详细的台帐,并按要求上报矛盾纠纷的有关情况。

  (4)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矛盾纠纷排查情况,争取重视和支持。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5)每3年至少组织村(居)调解人员进行一次时间不少于3天的培训(不含以会代训),培训要有计划、内容和档案。

  (6)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1)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和登记工作,保证矫正对象档案资料齐全,矫正手续完备,记录及时规范。

  (2)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培训、生活保障和困难帮扶工作,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

  (3)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辖区内重新违法犯罪率不突破1%,无在全国、全省影响重大的案件发生。

  3、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负责开展法律援助站的业务工作,保证法律援助站高质量运转,积极承办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业务。认真做好村(居)、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工作和法律援助宣传、咨询及简易案件办理工作。

  (2)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开拓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

  (3)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质量良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服务质量而受到有效投诉,并且全部参加年度考评。

  (4)司法所人员不得参与有偿法律服务。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承担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队伍、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2)全面掌握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加强衔接管理,落实帮教措施。对帮教对象建立了基本情况档案,“三无”人员有重点安置和帮教的措施,实行了一人一档,跟踪帮教,符合低保条件的帮教对象纳入了低保范围。

  (3)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得到帮教,辖区内帮教率达到98%以上,城区安置率达到85%以上,乡镇安置率达到95%以上;重新犯罪率低于3%,无重大重新犯罪案件发生。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2)建立健全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培训法制宣传员。

  (3)每年至少有一至二次对村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对村(居)民讲两次以上法制课。

  (4)每季度至少出一期法制宣传板报。

  6、组织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工作,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1)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依法行政,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2)开展基层依法治村(居、社区)、厂、企、校、店等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各单位依法建章立制,村规民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农村生产、生活实际。

  (3)监督实行村(居、社区)民主选举、民主议事制度和村(居、社区)事务活动、财务管理公开制度。

  7、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1)根据基层党委政府委托,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党委政府解决的矛盾纠纷。

  (2)贯彻调解优先、依法处置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1)积极参与本地区治安隐患、不稳定因素及可能发生的纠纷排查、调处和防范工作,改善当地治安环境。

  (2)协助组织开展安全创建等群众性活动。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

  (二)装备设施

  1、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独立新建的司法所可以是150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的街道司法所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房屋产权明晰,两证齐全。房屋功能设施完善,办公室、接待室、文印室、档案室、调解庭齐备。

  2、司法所标识规范醒目,并悬挂在主要位置。

  3、有工作用车。

  4、配备有固定电话、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5、具备各种常用法律业务书籍、工具书,人民调解宣传资料在本乡镇征订数不少于10份。

  6、档案专柜存放,管理规范。

  7、司法所业务办公经费能够满足其工作需要。

  (三)所务管理

  1、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司法所人员职责、职务、联系方式公开。

  2、司法所工作全年有计划,每月有小结,每周有安排,半年、全年有总结。

  3、按照《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所和人民调解中心、法律服务援助中心、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中心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通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悬挂在主要位置。

  4、工作人员定期值班,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理。

  5、所内各项工作井然有序,卫生、环境状况良好。

  四、考评浮动加减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

  1、工作有开拓创新精神,总结出具有全国、全省推广价值的经验,涌现出全国、全省的典型(不含平常表彰)。全国典型加3分,全省典型加2分。

  2、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有突出成绩,其工作受到党委政府的表彰。县(市、区)级表彰加1分,市(州)级表彰加2分,省级表彰加3分。

  3、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当地党委政府在解决司法所人员的经费、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出台了特殊政策和规定的,加2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4、完成一定深度的调研和工作经验分析文章(不含会议、表彰所必报的材料)或在《基层天地》、《人民调解》发表本所撰写的文章。《基层天地》每篇加0.5分,《人民调解》每篇加1分,省级以上各报刊类推。人民调解宣传资料征订数达到调委会总数100%的,加2分。

  5、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司法所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达到每所1人以上的,加1分。

  所有加分项目总计不超过5分。

  (二)减分项目

  1、司法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违法违纪,被当事人投诉的,一经查实,一件减3分,当事人到省级以上机关投诉属实的,一件减4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到省政府以上部门上访的案件,一件减5分。

  2、安置帮教组织不健全,帮教对象无人接管帮教的,减3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出现一人减2分。帮教对象生活特别困难,经反映,半年以上不予协调解决,或因工作原因协调不力,一人减1分。

  3、群体性矛盾纠纷调处不当造成矛盾激化的,每件减3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减5分。人民调解宣传资料空白单位减2分。

  4、虚报成绩或瞒报重大失误和问题的,一件减5分。

  5、省厅奖励规范化司法所的车辆没有落实到该司法所使用的,一律减该县(市、区)司法局3分。

  所有减分项目,县(市、区)司法局总计不超过5分,司法所不超过5分。总计不超过10分。

  (三)否决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规范化司法所:

  1、司法所未按区划设置的;

  2、管理体制未理顺的,或理顺后又下放到乡镇的;

  3、司法所工作人员达不到3人且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人员达不到2人的;

  4、司法所办公用房未办理房产、土地证,或房产、土地证与司法所办公用房不符的;

  5、司法所未能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或履行职能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辖区内出现重大案件和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6、司法所内部管理混乱,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考核评比标准

  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必须达到95分以上。

  本办法自2012年修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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