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规定,本部门在办理项目进场交易受理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 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联 系人:联系方式:
(二)办理单位
名称: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何晨 联系方式:0717-6858331
二、证明事项
(一)证明事项名称
财政评审报告□
(二)证明用途
办理招标项目进场交易。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财政评审报告: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
(四)承诺适用对象
项目招标人
(五)承诺的方式
1.财政评审报告: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交至中心。
2.申请人在本项目招标期间无需提交证明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本次办理事项所需证明材料适用第种承诺方式。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中心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1.申请人如未按其承诺的时间提交财政评审报告的,将延期开标。
2.如申请人提供的本项目招标期间无需提交证明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存在虚假内容或违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心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办理单位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办理单位告知的相关材料。需要补齐证明材料的,本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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