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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30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日期:2023-06-30 13:55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编辑:定额站发布阅读量:宜市住建文〔2023〕13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宜昌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宜

宜市住建文〔2023〕1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宜昌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宜昌营商环境,规范市场行为,健全诚信体系,促进工程品质提升,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现有的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宜昌营商环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改革,强化诚信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项目应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相关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第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实行有限数量制方式(附件1)。其中,城区1亿元以上(以最高投标限价为准,下同)、县(市)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应采用资格预审。城区1亿元以下、县(市)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可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五条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简称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城区5000万元以上、县(市)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城区5000万元以下、县(市)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采用最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其中,采用最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不得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选择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省、本市颁发的有关计量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政策,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及价格组成应随招标文件或答疑澄清文件公布,价格组成需公布到单位工程。采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经批复的预算评审价格。

  第七条 进入宜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以暂估价形式的工程、货物、服务(包括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进行招标的,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可参与投标。相关要求应在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载明。

  第九条 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作为投标人或资格审查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并按照《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选择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1亿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选择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政府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且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对于特殊招标项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负责主持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按《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未被拒收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和编制明细以及其他评标所需重要信息和相关资料,介绍招标项目基本特征和实地信息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提前了解招标项目概况及招标文件内容,做好评标准备。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评审因素,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人员应依法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运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对所有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算术错误修正、核对、比较、筛选和清查(以下简称清标),全面分析文件编码、机器码、文件发送IP地址的一致性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的,开展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启动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质询和判定。

  投标人对提出的质询拒绝澄清、说明或仅用自愿承诺实施、自有设施设备闲置、自有材料不计成本等方式进行补正说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不能合理阐述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不予采信,并认定其低于工程成本,否决其投标。

  第十四条 清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附件2)。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三个阶段,评标委员会应依次进行评审。任一阶段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最低价法详细评审(附件3)中,技术标可不评审或采用合格制方式评审,将企业资质、企业信用作为量化因素融入经济标评审;同时,不再考核业绩、奖项等内容。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附件4)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及经济标评审。其中,已完成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不再评审商务标,资格后审项目按照技术标、商务标、经济标顺序依次评审。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否决所有投标。

  非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不超过3家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应推荐3-5家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其中,当有效投标人10家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3、4或5家)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10家以下时,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家中标候选人。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书面评标报告应载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和比较意见。评标报告应客观公正、内容具体、表意清楚,不得有推测性结论或意见。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评标报告不得出现各阶段评审打分、评审总分汇总及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结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非评定分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评定分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附件5)。若招标人需要定标前考察延迟定标的,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后,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在3家以上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告知所有未中标人,并在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包括定标报告)在宜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传。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定标报告内容应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方法、定标方案、中标人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宜市住建文〔2021〕2号)、《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宜市住建文〔2021〕8号)及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调整补充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14号)同时废止。《关于部分调整宜昌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规则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2〕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29号)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夷陵区作为省级确定的招投标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地区,在试点阶段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施行过程中,本办法执行的相关文件标准已更新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文件要求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1.资格预审审查细则

  2.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细则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审细则

  4.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细则

  5.评定分离定标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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