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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关于申报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粮食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6-26 加入收藏
省粮食局关于申报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粮食局),湖北省储备粮油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完善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和《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号)有关规定,省粮食局决定确定一批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五种类型。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为开展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具体业务的企业和网点,应满足《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有关条件要求。原管理规范的省级成品粮动态储备承储企业、省内大型物流配送企业、综合性大型商超、纳入“省生活必需品骨干保供企业和省级重点保供企业名单”的粮食企业,以及符合布局要求、业务经营和应急保障能力突出、社会责任感强的军粮供应网点、原“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供应网点、供销社网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同时被认定为相应类型的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油的省直属库和地方中心粮库初步确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初步确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二、申报程序(一)企业申报。各市州发改委(粮食局)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含省属企业)和供应网点自主申报,填写申请表,也可在主体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具备多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多个类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油的省直属库和地方中心粮库、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也需按上述要求填报申请表。各市州申报推荐企业上限数量(含上述已被确定和初步确定的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详见附件,其中县(市、区)申报推荐省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应不少于2个。除储存省级储备粮油的省直属库和地方中心粮库、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外,符合相应条件标准、综合实力和应急能力突出的应急储运企业和保障中心可择优少量推荐申报。申报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应综合考虑自身日常经营周转中的成品粮库存能力和最小库存量,在申请表中承诺长期保持一定规模的自有粮权应急成品粮(油)库存(含小包装,下同),并明确应急成品粮(油)库存数量(不含市县级成品粮储备)。(二)实地核查。市(州)发改委(粮食局)要对企业(含省属企业)申报资料信息组织实地核查,或组织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实地核查,由市(州)发改委(粮食局)统一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核查报告。实地核查后,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表、汇总表和实地核查报告,由市(州)发改委(粮食局)收集汇总后,报送省粮食局。(三)遴选入围。省粮食局将各地申报的应急企业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建立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备选库。(四)公示确定。省粮食局统筹考虑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布局等,从备选库中择优选定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初步选定的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承担全省重大粮食应急保障任务,是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中坚骨干力量。确定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构建粮食应急保障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发改(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落实工作措施,按照择优原则,将各地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供应网点排序推荐上报。(二)认真填报把关。各级发改(粮食)部门和企业要对申报资料认真填报、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企业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州发改(粮食)部门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网点),不得作为申报或推荐对象。(三)做好企业审核。市州发改委(粮食局)将企业申报资料和现场审核报告收集汇总后,于7月7日前报送省粮食局调控处。各市(州)发改委(粮食局)每年对辖区内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供应网点进行审核,并于12月20日前,向省粮食局提出保持或调整意见,省粮食局根据市州意见进行调整。联系人:李睿027-88871592附件:1.市州可申报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数量表2.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申请表3.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申请汇总表                    湖北省粮食局                                                     2023年6月25日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省粮食局关于申报省级粮食应急

保障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粮食局),湖北省储备粮油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完善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和《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有关规定,省粮食局决定确定一批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五种类型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为开展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具体业务的企业和网点,应满足《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有关条件要求。原管理规范的省级成品粮动态储备承储企业、省内大型物流配送企业、综合性大型商超、纳入“省生活必需品骨干保供企业和省级重点保供企业名单”的粮食企业,以及符合布局要求、业务经营和应急保障能力突出、社会责任感强的军粮供应网点原“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供应网点、供销社网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同时被认定为相应类型的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油的省直属库和地方中心粮库初步确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初步确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各市州发改委(粮食局)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含省属企业)和供应网点自主申报,填写申请表,也可在主体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具备多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多个类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油的省直属库和地方中心粮库、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也需按上述要求填报申请表。各市州申报推荐企业上限数量(含上述已被确定和初步确定的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详见附件,其中县(市、区)申报推荐省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应不少于2个。除储存省级储备粮油的省直属库和地方中心粮库、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外,符合相应条件标准、综合实力和应急能力突出的应急储运企业和保障中心可择优少量推荐申报。

申报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应综合考虑自身日常经营周转中的成品粮库存能力和最小库存量,在申请表中承诺长期保持一定规模的自有粮权应急成品粮(油)库存(含小包装,下同),并明确应急成品粮(油)库存数量(不含市县级成品粮储备)。

(二)实地核查。市(州)发改委(粮食局)企业(含省属企业)申报资料信息组织实地核查,或组织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实地核查,由市(州)发改委(粮食局)统一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核查报告。实地核查后,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表、汇总表和实地核查报告,由市(州)发改委(粮食局)收集汇总后,报送省粮食局。

(三)遴选入围。省粮食局将各地申报的应急企业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建立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备选库。

(四)公示确定。省粮食局统筹考虑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布局等,从备选库中择优选定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初步选定的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承担全省重大粮食应急保障任务,是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中坚骨干力量确定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构建粮食应急保障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发改(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落实工作措施,按照择优原则,将各地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供应网点排序推荐上报。

(二)认真填报把关。各级发改(粮食)部门和企业要对申报资料认真填报、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企业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州发改(粮食)部门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网点)不得作为申报或推荐对象

(三)做好企业审核。市州发改委(粮食局)将企业申报资料和现场审核报告收集汇总后,77日前报送省粮食局调控处。各市(州)发改委(粮食局)每年对辖区内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供应网点进行审核,并于1220日前,向省粮食局提出保持或调整意见,省粮食局根据市州意见进行调整。

联系人:李睿027-88871592


附件:1.市州可申报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数量表

2.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申请表

3.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申请汇总表




                    湖北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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