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融资担保公司在每次检查的过程中都提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其中暂未涉及委托贷款业务。所以向上级金融主管部门咨询,融资担保公司到底能否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留言时间:2023年8月22日
答复时间:2023年8月23日
答复单位: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回复内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有明确规定,请按照此办法执行。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专注主业、审慎经营,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保资产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联系电话:027-8773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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