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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9 加入收藏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62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2860元、2352元、408元;其他时期入伍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14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2500元、2232元、408元。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按照每人每年951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670元、1794元、2046元。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050元、2255元、1775元。五、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050元、2255元、1775元。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按照每人每年8280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增加40元,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八、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和省各负担50%。九、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负担部分另行下达,省级负担部分由各地从已下达的省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中安排,市(县)负担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确保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附件: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2023年11月29日附件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2023年9月18日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124410因公118250因病112250二级因战112590因公104700因病98900三级因战98780因公91130因病83760四级因战80970因公71740因病64700五级因战63240因公54270因病49470六级因战49400因公45890因病38040七级因战36870因公32380八级因战23280因公20910九级因战19330因公15240十级因战13580因公11390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394903329030740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8626038920附件: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3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62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2860元、2352元、408元;其他时期入伍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14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2500元、2232元、408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按照每人每年951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670元、1794元、2046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050元、2255元、1775元。

五、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050元、2255元、1775元。

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按照每人每年8280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七、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增加40元,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和省各负担50%。

九、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负担部分另行下达,省级负担部分由各地从已下达的省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中安排,市(县)负担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确保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31129


附件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

2023918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24410

因公

118250

因病

112250

二级

因战

112590

因公

104700

因病

98900

三级

因战

98780

因公

91130

因病

83760

四级

因战

80970

因公

71740

因病

64700

五级

因战

63240

因公

54270

因病

49470

六级

因战

49400

因公

45890

因病

38040

七级

因战

36870

因公

32380

八级

因战

23280

因公

20910

九级

因战

19330

因公

15240

十级

因战

13580

因公

1139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9490

33290

3074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86260

38920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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