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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教育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08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精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23年9月5日湖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教育部发布的《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教育厅发布的《湖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等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发布湖北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领导和监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指导、监督本地区教材征订和使用工作。各市(州)要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好本地区经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选用的中小学教材征订和使用工作。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除经省教育厅批准开设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因境内教材确实无法满足教学需要,可选用境外教材外,其他不得使用境外教材。经省教育厅批准开设的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地理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选用机构第六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本地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将教材选用权限下放到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学校,有关学校名单需报省教育厅备案。教材选用权限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第七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各方面代表组成。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且为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得少于1/2。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原则上应来自不同地区、单位和学校。学科组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初选工作。学科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人,且为单数,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得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教材选用单位应建立由熟悉该学科教学教材的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的学科专家库。学科专家库中每个学段、学科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每个学科组人数的2倍。学科组成员在教材选用时从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以普通高中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应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专业人员参与。第八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专业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第九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专家库成员经民主推荐产生,由教材选用单位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其中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可连聘连任一届。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专家库成员被聘任前需签订保密和廉洁诚信承诺书。未签订保密和廉洁诚信承诺书不得被聘任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专家库成员。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人员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专家库成员。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专家库成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人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第十一条 启动教材选用时,教材选用单位应制定并发布选用方案,在市(州)级教育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教材选用公告,向所有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湖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相关学科教材编写或出版单位征集样书,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二条 学科组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湖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本学科征集到的所有版本教材,在此基础上,按投票得票多少向教材选用委员会提出初选意见。初选意见需经学科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学科组成员开展活动必须达到教材选用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所确定的人数要求。初选意见投票得票率低于实到人数三分之二的,初选意见无效。未能通过的初选意见,学科组应按有关程序重新推荐。学科组讨论记录和初选意见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留存。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按投票得票多少来决定选用结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实到人数应不低于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选用教材版本投票得票率低于实到人数三分之二的,选用结果无效。未能通过的学科组初选意见,教材选用委员会应责成学科组按有关程序重新推荐。会议讨论记录和选用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留存。第十四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选用须符合国家和省级关于专题教育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以及授权地方建设的国家课程教材等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内的教材选用程序、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将教材选用结果在市(州)级教育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过程中的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对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可按照程序重新选用。教材选用单位按公示后确认的选用结果进行教材征订。第十六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选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七条 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后,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1/3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第十八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和省级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第十九条 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应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的,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国家和省级明确要求更换教材的,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教材更换工作方案,按时保质落实到位。第二十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单位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五月中旬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选用单位、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给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省教育厅。对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应依纪依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对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选用单位、教材选用委员会人员正确履职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工作要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严禁私下接触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严禁将讨论情况和意见透露给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教材选用单位解聘其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资格,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一)不具备教材选用主体资格擅自选用教材的;(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六)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湖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选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省教育厅将取消其本次教材在该行政区域内的选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教材选用权限下放的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教幼高〔2015〕4号)同时作废。凡现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附件: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精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23年95



湖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教育部发布的《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教育厅发布的《湖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发布湖北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领导和监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指导、监督本地区教材征订和使用工作。各市(州)要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好本地区经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选用的中小学教材征订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除经省教育厅批准开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因境内教材确实无法满足教学需要,可选用境外教材外,其他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教育厅批准开设的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地理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六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本地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将教材选用权限下放到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学校,有关学校名单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教材选用权限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长和一线教师等各方面代表组成。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且为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得少于1/2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原则上应来自不同地区、单位和学校

学科组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初选工作。学科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人,且为单数,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得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教材选用单位建立熟悉该学科教学教材的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的学科专家库。学科专家库中每个学段、学科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每个学科组人数的2倍。学科组成员在教材选用时从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以普通高中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应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专业人员参与。

第八条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专业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专家库成员经民主推荐产生,由教材选用单位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其中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可连聘连任一届。

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专家库成员被聘任前需签订保密和廉洁诚信承诺书。未签订保密和廉洁诚信承诺书不得被聘任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专家库成员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人员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专家库成员。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专家库成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人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一条 启动教材选用时,教材选用单位应制定并发布选用方案,在市(州)级教育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教材选用公告,向所有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湖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相关学科教材编写或出版单位征集样书,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学科组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湖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本学科征集到的所有版本教材,在此基础上,按投票得票多少向教材选用委员会提出初选意见。初选意见需经学科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学科组成员开展活动必须达到教材选用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所确定的人数要求。初选意见投票得票率低于实到人数三分之二的,初选意见无效。未能通过的初选意见,学科组应按有关程序重新推荐。学科组讨论记录和初选意见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留存。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按投票得票多少来决定选用结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实到人数应不低于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选用教材版本投票得票率低于实到人数三分之二的,选用结果无效。未能通过的学科组初选意见,教材选用委员会应责成学科组按有关程序重新推荐。会议讨论记录和选用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留存。

第十四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选用须符合国家和省级关于专题教育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以及授权地方建设的国家课程教材等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内的教材选用程序、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将教材选用结果在市(州)级教育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过程中的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对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可按照程序重新选用。教材选用单位按公示后确认的选用结果进行教材征订。

第十六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选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后,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1/3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和省级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第十九条 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应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的,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国家和省级明确要求更换教材的,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教材更换工作方案,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单位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五月中旬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选用单位、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给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省教育厅。对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应依纪依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对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选用单位、教材选用委员会人员正确履职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工作要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严禁私下接触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严禁将讨论情况和意见透露给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教材选用单位解聘其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资格,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不具备教材选用主体资格擅自选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

(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

(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湖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选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省教育厅将取消其本次教材在该行政区域内的选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教材选用权限下放的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教幼高〔2015〕4号)同时作废。凡现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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