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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4〕2号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引隆补水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在汉江堤防保护范围内进行地质钻孔的批复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09 加入收藏
鄂水许可〔2024〕2号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引隆补水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在汉江堤防保护范围内进行地质钻孔的批复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你单位《关于开展湖北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引隆补水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单位委托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汉江干堤天门段桩号汉左191+630~202+779堤防保护范围内进行地质勘探。共布置20个钻孔,孔径110毫米,孔深约15米,均位于堤内,距堤内脚约120米~511米。二、地质勘探须按上报孔位规范施钻,不得随意变更。钻孔封孔必须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钻孔封孔技术规程》(DB42/T1833-2022)。三、地质勘探只能在非汛期(4月30日前或10月15日后)实施。施钻前,建设及勘探单位应与当地河道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设立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及时向当地河道管理部门移交施钻及封孔回填记录等资料。若因勘探诱发险情,建设及勘探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一切责任。四、建设单位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负责人李功胜、技术负责人张帆和勘探单位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行政负责人李瑞清、技术负责人魏文刚负责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天门汉江管理分局张军负责有关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堤防管理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勘探单位做好钻孔封堵回填工作。对工作不力或不到位,造成损失或堤防出险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湖北省水利厅 2024年1月4日 createPageHTML(1, 0,"t20240109_5038152", "shtml", "pages clearfix",0);

鄂水许可〔20242

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

引隆补水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汉江

堤防保护范围内进行地质

钻孔的批复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单位关于开展湖北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引隆补水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委托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汉江干堤天门段桩号汉左191+630202+779堤防保护范围内进行地质勘探共布置20钻孔,孔径110毫米,孔深15均位于堤内,距堤内脚约120米~511米。

二、地质勘探须按上报孔位规范施钻,不得随意变更。钻孔封孔必须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钻孔封孔技术规程DB42/T1833-2022)。

三、地质勘探只能在非汛期(430日前或1015日后)实施。施钻前,建设及勘探单位应与当地河道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设立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及时向当地河道管理部门移交施钻及封孔回填记录等资料。若因勘探诱发险情,建设及勘探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一切责任。

四、建设单位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负责人李功胜、技术负责人张帆和勘探单位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行政负责人李瑞清、技术负责人魏文刚负责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天门汉江管理分局张军负责有关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堤防管理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勘探单位做好钻孔封堵回填工作。对工作不力或不到位,造成损失或堤防出险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湖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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