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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3〕251号省水利厅关于法开署贷款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什湖生态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03 加入收藏
鄂水许可〔2023〕251号省水利厅关于法开署贷款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什湖生态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审批〈法开署贷款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什湖生态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省水利厅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一、项目概况法开署贷款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什湖生态治理项目(项目代码:2109-420000-04-05-512575)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河湖疏拓工程、控源截污工程、活水补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附属工程等。此外还包括施工生产区2处,淤泥临时堆放场4处,施工便道8.93千米。项目总占地214.1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12.42公顷,临时占地1.69公顷。项目总挖方88.39万立方米,总填方88.39万立方米,无借方,无弃方。项目总投资77658.9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3136.80万元。项目预计2024年1月开工,2026年12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二、总体意见(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14.11公顷。(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8171.68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7365.1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750.95万元,植物措施投资6524.03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48.07万元。(七)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5〕5号)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三、有关要求(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方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省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六)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省水利厅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本项目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联系人:廖德真,电话:027-87221710。湖北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29日         createPageHTML(1, 0,"t20240103_5027408", "shtml", "pages clearfix",0);

鄂水许可〔2023251

省水利厅关于法开署贷款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

什湖生态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法开署贷款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什湖生态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省水利厅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法开署贷款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什湖生态治理项目(项目代码:2109-420000-04-05-512575)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河湖疏拓工程、控源截污工程、活水补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附属工程等。此外还包括施工生产区2处,淤泥临时堆放场4处,施工便道8.93千米。

项目总占地214.1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12.42公顷,临时占地1.69公顷。项目总挖方88.39万立方米,总填方88.39万立方米,无借方,无弃方。项目总投资77658.9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3136.80万元。项目预计20241月开工,202612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14.11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8171.68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7365.1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750.95万元,植物措施投资6524.03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48.07万元。

(七)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55号)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方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省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省水利厅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项目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廖德真,电话:027-87221710

湖北省水利厅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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