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3〕246号
省水利厅关于荆州市太湖港灌区新建扩建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工程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审批荆州市太湖港灌区新建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省水利厅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荆州市太湖港灌区新建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020-421003-76-01-049436)位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市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建设性质为新建扩建。主要任务恢复灌溉面积24.14万亩,新增灌溉面积2.85万亩,设计灌溉面积41.37万亩,工程等别为Ⅲ等。本次新建扩建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渠系工程、渠系建筑物、信息化建设4个部分。
工程总占地486.1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06.68公顷,临时占地179.45公顷。工程总挖方346.19万立方米,总填方174.69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171.50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953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0709万元。本工程预计2024年1月开工,2027年12月完工,总工期48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86.13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
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
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3996.87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1570.6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718.51万元,植物措施1344.76万元,临时措施549.43万元。
(八)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该工程应在开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10.44万元,其中应分别向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13.99万元、146.52万元、149.93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报告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
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
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
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
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省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省水利厅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廖德真,电话:027-87221710。
湖北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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