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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3〕229号省水利厅关于潜江市兴隆灌区管理局延续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2-13 加入收藏
鄂水许可〔2023〕229号省水利厅关于潜江市兴隆灌区管理局延续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潜江市兴隆灌区管理局: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在汉江延续取水,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退水量等维持不变:取水地点为兴隆大坝上游2200米汉江右岸兴隆一闸处和兴隆大坝上游1240米汉江右岸兴隆二闸处;兴隆一闸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0′08″ 北纬3037′04″,兴隆二闸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0′01″ 北纬3036′38″;取水用途为农业用水;取水规模为24060万立方米/年;退水通过灌区渠系经泄洪闸退入东荆河、四湖总干渠。二、核发新的取水证(电子证照编号为B429005S2021-0065号),有效期为5年,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0日。三、你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退水地点、退水量、退水方式等发生较大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四、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规范建立取水台账,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定期检定校准在线监测计量设施,杜绝超许可取水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取用水秩序。五、本决定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附件:潜江市兴隆灌区管理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湖北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 日         createPageHTML(1, 0,"t20231213_5002980", "shtml", "pages clearfix",0);

鄂水许可〔2023229

省水利厅关于潜江市兴隆灌区管理局

延续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潜江市兴隆灌区管理局

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汉江延续取水,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退水量等维持不变:取水地点为兴隆大坝上游2200米汉江右岸兴隆一闸处和兴隆大坝上游1240米汉江右岸兴隆二闸处;兴隆一闸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008北纬30°3704,兴隆二闸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001北纬30°3638;取水用途为农业用水取水规模为24060立方米/退水通过灌区渠系经泄洪闸退入东荆河、四湖总干渠

二、核发新的取水证(电子证照编号为B429005S2021-0065),有效期为5年,自20231231日至20281230日。

三、你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退水地点、退水量退水方式发生较大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

、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规范建立取水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检定校准在线监测计量设施,杜绝超许可取水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取用水秩序

、本决定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潜江市兴隆灌区管理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湖北省水利厅          

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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