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3〕229号
省水利厅关于潜江市兴隆灌区管理局
延续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潜江市兴隆灌区管理局:
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汉江延续取水,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退水量等维持不变:取水地点为兴隆大坝上游2200米汉江右岸兴隆一闸处和兴隆大坝上游1240米汉江右岸兴隆二闸处;兴隆一闸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0′08″ 北纬30°37′04″,兴隆二闸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0′01″ 北纬30°36′38″;取水用途为农业用水;取水规模为24060万立方米/年;退水通过灌区渠系经泄洪闸退入东荆河、四湖总干渠。
二、核发新的取水证(电子证照编号为B429005S2021-0065号),有效期为5年,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0日。
三、你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退水地点、退水量、退水方式等发生较大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
四、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规范建立取水台账,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定期检定校准在线监测计量设施,杜绝超许可取水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取用水秩序。
五、本决定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潜江市兴隆灌区管理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湖北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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