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3〕241号
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陆水流域系统治理工程
(三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你局《关于审查批复〈湖北省陆水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三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省水利厅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湖北省陆水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三期)(项目代码:2020-421200-76-01-071422)位于咸宁市嘉鱼县、赤壁市、崇阳县和通城县,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治理河道长度35.38千米。其中堤防加固28.63千米,护岸14.75千米,河道疏浚0.50千米,整治闸(站)13座。通城段护岸7.89千米;崇阳段堤防加固11.56千米,护岸6.87千米,河道疏浚0.50千米,整治闸(站)6座;赤壁段堤防加固15.82千米,整治闸(站)7座;嘉鱼段堤防加固1.25千米。
工程总占地131.2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01.33公顷,临时占地29.89公顷。工程总挖方40.78万立方米,总填方153.54万立方米,借方115.09万立方米,弃方2.33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23171.8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051.83万元。工程预计2023年12月开工,2025年11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31.2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3402.24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2872.0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305.91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697.16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38.37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该工程应在开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37.7810万元,其中应分别向嘉鱼县、赤壁市、崇阳县、通城县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7385万元、69.1425万元、51.5655万元、9.3345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方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省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省水利厅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廖德真,电话:027-87221710。
湖北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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