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喜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根据我厅2023年6月26日下发的《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你所应于2023年8月25日达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经我厅核查,你所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执业许可条件。
按照程序,我厅已于2023年10月25日向你所送达《省财政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明确告知你所由于未保持设立条件,我厅将下达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你所有申辩的权利。申辩期满,你所对本厅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内容提出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所执业许可。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如你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撤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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