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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9 加入收藏
政策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5028712")); }); 经省政府同意,5月19日,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鄂林护〔2020〕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及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等文件都规定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退出处置工作,事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决定的落实,事关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事关全省广大养殖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当前的社会稳定大局。为加快《指导意见》的出台,省林业局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起草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4月23日,赵海山副省长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后又多次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报省政府审定后发布。《指导意见》结合我省野生动物养殖实际,明确了政策界线、细化了处置措施、制定了保障措施、夯实了单位职责,对各地稳妥有序推进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二、主要内容《指导意见》从明确总体要求、全面摸清底数、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分类施策、加大政策扶持、适当给予补偿、形成工作合力等7个方面对禁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工作进行了指导。三、主要特点(一)明确总体要求。退出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省级加强指导督导。市、州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限,保障工作经费。整个退出处置工作争取在7月底前全面完成。(二)明确政策界线。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推广的水产新品种,不在此次退出范围。(三)细化工作措施。一要全面摸清底数。要组织工作专班,认真核实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的存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用途以及持有许可证件等情况,区分合法养殖和非法养殖,将相关信息登记造册,由林业或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与养殖企业(户)共同签字确认。二要分类施策。对可以继续养殖的要做好信息分享、资料接收等工作,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存栏野生动物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化工原料、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对属于禁食范围且不能转为非食用性利用的,要根据动物属性和养殖规模,采取放生、委托代养、无害化处理等进行分类处理。(三)明确帮扶政策。全面禁食后,难免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为维护养殖户利益,全面完成脫贫攻坚任务,《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一户一策的原则,集中整合一部分农业、林业、扶贫资金,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动养殖企业(户)转型发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优先纳入年度项目库、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纳入公益性岗位等相关扶贫政策,帮助其如期脱贫。(四)明确补偿政策。一是明确补偿范围。对仍然受到影响的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企业(户)给予适当补偿;对无证养殖的不予补偿;对于兼有食用性和其他用途的物种,养殖户确认为其他用途的不予补偿。二是明确了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养殖企业(户)实际养殖成本的损失额度范围内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并给予补偿,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三是明确了补偿程序。由各乡镇政府与养殖企业(户)签订退出协议,市、县两级林业、农业、财政、扶贫部门将补偿情况汇总逐级报送省局主管部门。四是强化了资金保障。省级对各县市用于支持养殖企业(户)转型发展及适当补偿的相关支出给予40%以奖代补。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资金、资产和政策等,支持和帮助调整转型发展,维护养殖企业(户)合法权益。(五)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把工作任务具体化,责任到人。切实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力量深入养殖企业(户)走访交流,大力宣传政策法规,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各级林业、农业农村、财政、扶贫、公安、司法、生态环境、审计、信访、金融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全力做好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政策解读

经省政府同意,5月19日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鄂林护〔2020〕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等文件都规定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退出处置工作,事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决定的落实,事关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事关全省广大养殖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当前的社会稳定大局为加快《指导意见》的出台,省林业局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起草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4月23日,赵海山副省长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后又多次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报省政府审定后发布

《指导意见》结合我省野生动物养殖实际,明确了政策界线、细化了处置措施、制定了保障措施、夯实了单位职责,对各地稳妥有序推进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从明确总体要求、全面摸清底数、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分类施策、加大政策扶持、适当给予补偿、形成工作合力等7个方面对禁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工作进行了指导。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总体要求。退出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省级加强指导督导市、州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限,保障工作经费。整个退出处置工作争取在7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明确政策界线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推广的水产新品种,不在此次退出范围。

(三)细化工作措施。一要全面摸清底数。要组织工作专班,认真核实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的存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用途以及持有许可证件等情况,区分合法养殖和非法养殖,将相关信息登记造册,由林业或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与养殖企业(户)共同签字确认。二要分类施策。对可以继续养殖的要做好信息分享、资料接收等工作,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存栏野生动物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化工原料、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对属于禁食范围且不能转为非食用性利用的,要根据动物属性和养殖规模,采取放生、委托代养、无害化处理等进行分类处理。

(三)明确帮扶政策。全面禁食后,难免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为维护养殖户利益,全面完成脫贫攻坚任务,《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一户一策的原则,集中整合一部分农业、林业、扶贫资金,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动养殖企业(户)转型发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优先纳入年度项目库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纳入公益性岗位等相关扶贫政策帮助其如期脱贫。

(四)明确补偿政策。一是明确补偿范围。对仍然受到影响的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企业(户)给予适当补偿无证养殖的不予补偿对于兼有食用性和其他用途的物种,养殖户确认为其他用途的不予补偿。二是明确了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养殖企业(户)实际养殖成本的损失额度范围内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并给予补偿,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三是明确了补偿程序。由各乡镇政府与养殖企业(户)签订退出协议,市、县两级林业、农业、财政、扶贫部门将补偿情况汇总逐级报送省局主管部门四是强化了资金保障。省级对各县市用于支持养殖企业(户)转型发展及适当补偿的相关支出给予40%以奖代补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资金、资产和政策等,支持和帮助调整转型发展,维护养殖企业(户)合法权益。

(五)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把工作任务具体化,责任到人。切实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力量深入养殖企业(户)走访交流,大力宣传政策法规,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各级林业、农业农村、财政、扶贫、公安、司法、生态环境、审计、信访、金融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全力做好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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