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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工作方案》解读
栏目:湖北省民政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0-09 加入收藏
为建立健全低保诚信申报、审查、激励制度,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加快构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不断提高低保审核确认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湖北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工作方案》(鄂民政发〔2023〕3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什么是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 低保审核确认机关在办理低保审核确认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义务、内容以及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书面承诺申报信息真实并愿意承担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审核确认机关根据诚信审查结果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并对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实施信用管理。二、《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工作方案主要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附件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明确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告知责任和申报承诺义务,二是建立社会救助系统诚信申报档案,三是建立诚信审查制度,四是建立诚信申报激励制度,五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六是建立不实承诺修复制度,七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第三部分工作安排。分动员部署、实施准备、全面推行、总结提高四个步骤,对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工作作出安排,确保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从思想认识、培训指导、创新实践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五部分附件。统一规范告知书、申请授权及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低保申请信息公示样本,确保方案印发后各地可直接遵照执行。三、诚信申报对象的认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一)完整提交家庭及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二)无不实承诺行为记录;(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无异常;(四)公示期间无异议;四、诚信申报对象的激励措施(一)对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在申请临时救助等其他救助时,可以先行救助。(二)对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启动主动发现机制,综合评估救助需求,落实相应救助帮扶措施。(三)对主动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视情给予6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五、不实承诺行为的认定(一)一般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不实承诺行为,记录有效期1年: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实际值高于申报值,且差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0.5倍但不超过2倍的;2.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超过3个月未向乡镇(街道)主动报告但有悔改表现的;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严重不实承诺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不实承诺行为,记录有效期2年:1.伪造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收入凭证或刚性支出凭证的;2.隐瞒、虚报车辆、房产、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信息的;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实际值高于申报值,且差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4.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超过3个月未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且无悔改表现的;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对不实承诺行为的约束和惩戒(一)申请低保时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记录不实承诺信息,当事人的低保申请不适用优先确认,按一般程序受理、办理。(二)申请低保时存在不实承诺行为,且经审核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三)纳入低保后发现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及时调整低保金或停止低保,按规定记录相关行为;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兑现承诺(包括退回违规领取的救助款物、书面道歉等),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四)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无悔改表现的不实承诺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救助款物,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相应惩戒措施。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为建立健全低保诚信申报、审查、激励制度,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加快构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不断提高低保审核确认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湖北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工作方案》(鄂民政发〔20233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 

低保审核确认机关在办理低保审核确认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义务、内容以及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书面承诺申报信息真实并愿意承担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审核确认机关根据诚信审查结果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并对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实施信用管理。

二、《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附件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明确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告知责任和申报承诺义务,二是建立社会救助系统诚信申报档案,三是建立诚信审查制度,四是建立诚信申报激励制度,五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六是建立不实承诺修复制度,七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第三部分工作安排。分动员部署、实施准备、全面推行、总结提高四个步骤,对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工作作出安排,确保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从思想认识、培训指导、创新实践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五部分附件。统一规范告知书申请授权及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低保申请信息公示样本,确保方案印发后各地可直接遵照执行。

三、诚信申报对象的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

(一)完整提交家庭及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核查授权;

(二)无不实承诺行为记录;

(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无异常;

(四)公示期间无异议;

诚信申报对象的激励措施

(一)对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在申请临时救助等其他救助时,可以先行救助。

(二)对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启动主动发现机制,综合评估救助需求,落实相应救助帮扶措施。

(三)对主动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视情给予6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

五、不实承诺行为的认定

(一)一般存在不实承诺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不实承诺行为,记录有效期1年: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实际值高于申报值,且差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0.5倍但不超过2倍的;

2.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超过3个月未向乡镇(街道)主动报告但有悔改表现的;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重不实承诺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不实承诺行为,记录有效期2年:

1.伪造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收入凭证或刚性支出凭证的;

2.隐瞒、虚报车辆、房产、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信息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实际值高于申报值,且差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

4.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超过3个月未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且无悔改表现的;

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对不实承诺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一)申请低保时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记录不实承诺信息,当事人的低保申请不适用优先确认,按一般程序受理、办理。

(二)申请低保时存在不实承诺行为,且经审核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三)纳入低保后发现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及时调整低保金或停止低保,按规定记录相关行为;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兑现承诺(包括退回违规领取的救助款物、书面道歉等),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四)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无悔改表现的不实承诺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救助款物,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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