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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我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25 加入收藏
近日,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湖北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620元执行;其他时期入伍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140元执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按照每人每年9510元执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对于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按照每人每年8280元执行;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增加40元,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执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均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

近日,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湖北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620元执行;其他时期入伍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140元执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按照每人每年9510元执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

对于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按照每人每年8280元执行;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增加40元,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执行。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均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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