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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28 加入收藏
《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解读湖北省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省水利厅组织修订了《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办法》出台背景一是落实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去年底以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印发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这些法规文件相继出台,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设施设计与施工、监理与监测、补偿费征收和设施验收等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省现行《办法》出台于2020年4月,一些内容与新的规定要求不相一致,急需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二是加大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力度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四化同步”的进程不断加快,涉及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产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不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防治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监督管理任务越来越重。经统计,2021年以来全省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9670个,累计涉及人为扰动国土面积近1.2万平方公里。修订《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升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压实生产建设项目各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效遏制人为扰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三是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不断规范,但距新时代水土保持监管的新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目前,仍存在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到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边界不明晰、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能力不足、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理清技术服务单位的责任边界,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监管。二、《办法》制定依据一是有关法律: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2015年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二是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等。三是有关文件规定:《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等。三、《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分八章七十四条,包括总则、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监测与监理,监督检查与验收报备,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责任追究和有关附则附件。1.关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对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履行的审批、补偿费核定、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划分。2.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报告表的编制界线。《办法》第九条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及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及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极大减少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报量,为企业单位减轻了负担。《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各类开发区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3.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关界定条件。《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的10条标准。《办法》第十八条提出了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等7个方面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通过等限批条件。《办法》第十九至二十一条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的10条标准,变更报批的6个要素,以及弃渣场变更的具体要求。明确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等规定。4.关于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的规定和施工管理的要求。《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开展主体工程设计时,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单独成册或在主体设计中列专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设施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对施工单位要加强管理,在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有关要求。5.关于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要求。《办法》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明确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落实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制度和监测成果公开的要求。《办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了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主体工程监理要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要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任务。同时明确了监理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6.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与报备程序、标准和要求。《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明确了验收责任主体是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简化了验收程序,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明确了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只需一名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验收通过的7个条件。第三十九条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20个工作日,并按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办法》第四十至四十三条明确了项目验收报备时限、报备方式、报备回执及后期管护要求。7.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流程和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分类处理标准。《办法》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条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卫星遥感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方式,实现在建项目监管全覆盖。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项目数量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在建项目的10%。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范了检查内容、程序及要求,跟踪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公开跟踪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办法》第五十四至五十九条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后的核查工作,对核查的项目选择,核查的时间、内容、标准、回复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六十至六十五条对水土保持检查常见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分类,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追责情形及分类都进行了明确,对相关水土保持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如一般问题采取约谈,较重问题采取通报,严重问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或实行信用惩戒等方式处理。8.关于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督查的内容和责任追究的方式。《办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二条依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权责清单及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情况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提出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督查要求及追责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将被受到责任追究。  createPageHTML(1, 0,"t20231228_5019839", "shtml", "pages clearfix",0);

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湖北省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省水利厅组织修订了《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要。去年底以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1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这些法规文件相继出台,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补偿费征收和设施验收等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省现行《办法》出台于20204月,一些内容与新的规定要求不相一致,急需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是加大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力度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四化同步”的进程不断加快,涉及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产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不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防治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监督管理任务越来越经统计,2021年以来全省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9670个,累计涉及人为扰动国土面积近1.2万平方公里。修订《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升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压实生产建设项目各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效遏制人为扰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三是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不断规范,距新时代水土保持监管的新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目前,仍存在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到位、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边界不明晰、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能力不足、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理清技术服务单位的责任边界,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监管。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一是有关法律: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2015年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二是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等。三是有关文件规定:《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1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等。

《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八七十四条,包括总则、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监测与监理,监督检查与验收报备,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责任追究和有关附则附件

1.关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对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履行的审批、补偿费核定、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划分

2.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报告表的编制界线。办法》第九条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及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及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极大减少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报量,为企业单位减轻了负担。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各类开发区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

3.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关界定条件。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的10条标准。办法》第十八条提出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7个方面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通过等限批条件办法》第十九至二十一条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的10条标准,变更报批的6个要素,以及弃渣场变更的具体要求。明确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等规定。

4.关于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的规定和施工管理的要求。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开展主体工程设计时,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单独成册或在主体设计中列专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设施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对施工单位要加强管理,在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有关要求。

5.关于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要求。办法》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明确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落实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制度和监测成果公开的要求。《办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了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主体工程监理要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要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任务。同时明确了监理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6.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与报备程序、标准和要求。《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明确了验收责任主体是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简化了验收程序,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明确了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只需一名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验收通过的7个条件。第三十九条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20个工作日,并按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办法》第四十至四十三条明确了项目验收报备时限、报备方式、报备回执及后期管护要求。

7.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流程和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分类处理标准。《办法》第四十四四十八条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卫星遥感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方式,实现在建项目监管全覆盖。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项目数量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在建项目的10%。第四十九五十三条规范了检查内容、程序及要求,跟踪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公开跟踪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办法》第五十四至五十九条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后的核查工作,对核查的项目选择,核查的时间、内容、标准、回复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六十至六十五条对水土保持检查常见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分类,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追责情形及分类都进行了明确,对相关水土保持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如一般问题采取约谈,较重问题采取通报,严重问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或实行信用惩戒等方式处理。

8.关于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督查的内容责任追究的方式。《办法》第六十六七十二条依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权责清单及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情况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提出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督查要求及追责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将被受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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