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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国土临G(2023)06号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
栏目:湖北省地质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4 加入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开展孝国土临G(2023)06号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一、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孝国土临G(2023)06号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项目地址:项目地块位于孝感市临空经济区马溪村南侧;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14.09781499,北纬30.81122403。3.基本情况:地块占地面积约为88057.8m2。通过现场踏勘、收集委托单位提供的地块相关资料、走访附近居民了解相关情况,得知地块现为闲置状态,地块西侧有部分的农田,主要是附近居民种植的小麦,地块内未发现污染、腐蚀、泄漏痕迹,未发现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及处置,无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根据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提供的《孝感市临空经济区全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二、调查结论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项目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可能涉及农药喷洒及化肥施用,但施用量极少,无其他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2019年,地块内刘家湾村民住房拆除。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及处置,无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形,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本次调查周边地块现状主要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和保利天河国际旅游区(一期),保利天河国际旅游区在建成现有项目前为农用地和村民住宅。周边地块现状和历史上均不涉及污染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使用和处置,历史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无地下水和土壤受污染记录,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不构成可能的污染源。综上所述,通过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基本可以确定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4.2.2.1条的规定,本次调查的地块不存在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现场踏勘也未发现任何污染源,周边环境也没有明显污染源。因此本报告认为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用地性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相关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开展孝国土临G(2023)06号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孝国土临G(2023)06号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地址:项目地块位于孝感市临空经济区马溪村南侧;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14.09781499°,北纬30.81122403°。

3.基本情况:地块占地面积约为88057.8m2。通过现场踏勘、收集委托单位提供的地块相关资料、走访附近居民了解相关情况,得知地块现为闲置状态,地块西侧有部分的农田,主要是附近居民种植的小麦,地块内未发现污染、腐蚀、泄漏痕迹,未发现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及处置,无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根据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提供的《孝感市临空经济区全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二、调查结论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项目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可能涉及农药喷洒及化肥施用,但施用量极少,无其他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2019年,地块内刘家湾村民住房拆除。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及处置,无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形,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本次调查周边地块现状主要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和保利天河国际旅游区(一期),保利天河国际旅游区在建成现有项目前为农用地和村民住宅。周边地块现状和历史上均不涉及污染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使用和处置,历史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无地下水和土壤受污染记录,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不构成可能的污染源。

综上所述,通过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基本可以确定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4.2.2.1条的规定,本次调查的地块不存在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现场踏勘也未发现任何污染源,周边环境也没有明显污染源。因此本报告认为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用地性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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