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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熊瀚潇因犯敲诈勒索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1-28 加入收藏
被处罚人:熊瀚潇,男,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535034。经查,熊瀚潇于2022年11月30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23年8月3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2)鄂1102刑初20号、(2022)鄂11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1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熊瀚潇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熊瀚潇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2023年11月13日附件:

被处罚人:熊瀚潇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535034

经查,熊瀚潇20221130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2383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2)鄂1102刑初20号、(2022)鄂11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1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熊瀚潇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熊瀚潇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111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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