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4-04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明确提出“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2022年12月6日湖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2023年4月底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完善全省系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全省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含直管市、林区)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23年7月底前将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司法厅备案”。根据厅领导2022年12月底的批示,厅政策法规处即着手《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起草工作。厅政策法规处对涉及退役军人事务的2部法律、4部行政法规、9部部门规章和2部地方政府规章所设定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按照上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分类。然后逐一研究是否需要进行细化量化。对于需要细化量化的,在认真研究上级机关和省厅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已有规定,参考外省外系统的做法和一些学理解释,结合平时掌握基层执法的实际,拟定了细化量化的具体内容,形成了《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准(征求意见稿)》)。其后,又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意见建议。二、框架结构国办《意见》要求规范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6种行政行为。经梳理,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有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为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4种。《基准(征求意见稿)》在结构上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两者规范的程度不同。对于行政处罚行为,我国已专门制定《行政处罚法》予以规范,而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为,尚无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只是一些规范性文件作出过一些要求。二是两者规范的内容不同。对于行政处罚的细化量化,涉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选择,是对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的限制。而对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的细化量化,往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执法事项办理条件、程序和时限等方面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明确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办《意见》明确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对其他行政行为则没有使用裁量权基准的说法。三、主要内容(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内容构成根据国办《意见》的规定,《基准(征求意见稿)》对每一项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均从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方面加以列举和规范。2.违法行为经梳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9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了裁量基准。这9种违法的行政处罚种类均属于《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了法律责任、但该责任又明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违法行为,《基准(征求意见稿)》暂未列入。如《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8条规定“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3.法定依据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上位法和下位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立法法》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基准(征求意见稿)》只列明上位法依据,并仅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予以细化量化。如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7条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是“通报批评”,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设定的行政处罚则是“罚款”并处“通报批评”,《基准(征求意见稿)》仅列明《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7条作为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4.裁量阶次国办《意见》要求“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但根据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有不同的裁量阶次,并非每个违法行为都有上述5个裁量阶次。《基准(征求意见稿)》对于法定只有一个档次且没有处罚幅度规定的行政处罚,只明确了“不予处罚”的裁量阶次;对于法定只有两个档次且没有处罚幅度规定的行政处罚,明确了“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两个裁量阶次;对于法定有处罚幅度的、且有上下限的行政处罚,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阶次。《行政处罚法》和退役军人实体法均没有对“免予处罚”的规定,故《基准(征求意见稿)》未设“免予处罚”的裁量阶次。5.适用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一般规定,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基准(征求意见稿)》区分组织和个人两类不同的当事人,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对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必要的区分。同时,对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进行了界定。6.具体标准根据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准(征求意见稿)》将在法定的罚款下限以下或者定额以下给予罚款作为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对于规定了罚款区间的行政处罚,原则上将区间划分为三段,间距大致相等,同时兼顾取整,靠近下限的一段为从轻处罚标准;靠近上限的一段为从重处罚标准。(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根据国办《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行政检查的职责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规定,对行政给付有一定幅度规定的,才需要对相关内容予以细化量化。据此,《基准(征求意见稿)》在制定细化量化规定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的创制性规定不列入此次细化量化范围。例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发放、建国后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补助的发放等。根据国办《意见》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才需要细化量化。2.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不再细化量化。例如,残疾等级评定、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残疾抚恤金的发放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作非常明确的规定。3. 只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退役军人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为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暂时不对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实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承担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为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等。确需对原则性规定细化量化的,按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根据国办《意见》,省、市两级人民政府也是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4.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为属于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行政确认行为的一个非独立的环节,关于该行为的原则性规定也不纳入细化量化的范围。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特定情形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士兵安置地的原则性规定。在对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时,依据或者参考了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政务服务网上已经公开的权力清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类似规定等。附件: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明确提出“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2022年12月6日湖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2023年4月底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完善全省系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全省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含直管市、林区)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23年7月底前将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司法厅备案”。

根据厅领导2022年12月底的批示,厅政策法规处即着手《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起草工作。厅政策法规处对涉及退役军人事务的2部法律、4部行政法规、9部部门规章和2部地方政府规章所设定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按照上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分类。然后逐一研究是否需要进行细化量化。对于需要细化量化的,在认真研究上级机关和省厅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已有规定,参考外省外系统的做法和一些学理解释,结合平时掌握基层执法的实际,拟定了细化量化的具体内容,形成了《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准(征求意见稿)》)。其后,又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意见建议。

二、框架结构

国办《意见》要求规范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6种行政行为。经梳理,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有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为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4种。

《基准(征求意见稿)》在结构上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

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两者规范的程度不同。对于行政处罚行为,我国已专门制定《行政处罚法》予以规范,而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为,尚无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只是一些规范性文件作出过一些要求。二是两者规范的内容不同。对于行政处罚的细化量化,涉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选择,是对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的限制。而对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的细化量化,往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执法事项办理条件、程序和时限等方面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明确化。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办《意见》明确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对其他行政行为则没有使用裁量权基准的说法。

三、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内容构成

根据国办《意见》的规定,《基准(征求意见稿)》对每一项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均从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方面加以列举和规范。

2.违法行为

经梳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9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了裁量基准。这9种违法的行政处罚种类均属于《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了法律责任、但该责任又明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违法行为,《基准(征求意见稿)》暂未列入。如《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8条规定“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3.法定依据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上位法和下位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立法法》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基准(征求意见稿)》只列明上位法依据,并仅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予以细化量化。如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7条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是“通报批评”,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设定的行政处罚则是“罚款”并处“通报批评”,《基准(征求意见稿)》仅列明《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7条作为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4.裁量阶次

国办《意见》要求“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但根据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有不同的裁量阶次,并非每个违法行为都有上述5个裁量阶次。

《基准(征求意见稿)》对于法定只有一个档次且没有处罚幅度规定的行政处罚,只明确了“不予处罚”的裁量阶次;对于法定只有两个档次且没有处罚幅度规定的行政处罚,明确了“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两个裁量阶次;对于法定有处罚幅度的、且有上下限的行政处罚,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法》和退役军人实体法均没有对“免予处罚”的规定,故《基准(征求意见稿)》未设“免予处罚”的裁量阶次。

5.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一般规定,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基准(征求意见稿)》区分组织和个人两类不同的当事人,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对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必要的区分。同时,对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进行了界定。

6.具体标准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准(征求意见稿)》将在法定的罚款下限以下或者定额以下给予罚款作为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

对于规定了罚款区间的行政处罚,原则上将区间划分为三段,间距大致相等,同时兼顾取整,靠近下限的一段为从轻处罚标准;靠近上限的一段为从重处罚标准。

(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

根据国办《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行政检查的职责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规定,对行政给付有一定幅度规定的,才需要对相关内容予以细化量化。

据此,《基准(征求意见稿)》在制定细化量化规定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的创制性规定不列入此次细化量化范围。例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发放、建国后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补助的发放等。根据国办《意见》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才需要细化量化。

2.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不再细化量化。例如,残疾等级评定、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残疾抚恤金的发放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作非常明确的规定。

3. 只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退役军人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为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暂时不对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实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承担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为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等。确需对原则性规定细化量化的,按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根据国办《意见》,省、市两级人民政府也是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

4.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为属于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行政确认行为的一个非独立的环节,关于该行为的原则性规定也不纳入细化量化的范围。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特定情形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士兵安置地的原则性规定。

在对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时,依据或者参考了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政务服务网上已经公开的权力清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类似规定等。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