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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民政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4-01-16 加入收藏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一)2023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二)2023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年检时间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在湖北政务网上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受理年检。三、年检内容(一)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三)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四)党组织建设及开展党的活动情况;(五)依章程换届及开展活动情况;(六)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七)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八)财务管理情况;(九)年度公益活动及参与乡村振兴情况;(十)年度交流与合作情况;(十一)接受监督及表彰情况;(十二)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四、年检工作流程根据“一网通办”相关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过“湖北政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办理。为方便全省社会组织网上办理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系统进行了优化,并在“湖北政务网”首页的“特色服务”中设立“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入口。具体填报步骤见“年度检查填报指南”(详见附件)。五、提交材料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网上审核通过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年检报告书(2023年度)》;(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三)《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六、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为提高年度检查工作实效,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所涉事项进行抽查,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检查结论。七、相关要求(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认真梳理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参与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作为等级评估、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填写《年检报告书(2023年度)》,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报送年检相关材料。对虚假填报年度检查材料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二)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参加年度检查,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并对年检材料内容进行网上审查(业务主管单位网上登录入口:https://mzt-shzz.chutianyun.gov.cn:8001/shzz/login.jsp),并作出初审结论。(三)各全省性社会组织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将纳入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异常活动名录”;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或年检发现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参加年检情况,将依法向社会公告。行业性社会团体年检咨询电话:027-50657597;专业性社会团体年检咨询电话:027-50657113;联合性、学术性社会团体年检咨询电话:027-5065711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咨询电话:027-50657566;技术支持电话:027-50652848。附件:年度检查填报指南湖北省民政厅2024年1月16日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2023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2023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在湖北政务网上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受理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三)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及开展党的活动情况;

(五)依章程换届及开展活动情况;

(六)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七)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八)财务管理情况;

(九)年度公益活动及参与乡村振兴情况;

(十)年度交流与合作情况;

(十一)接受监督及表彰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四、年检工作流程

根据“一网通办”相关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过“湖北政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办理。为方便全省社会组织网上办理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系统进行了优化,并在“湖北政务网”首页的“特色服务”中设立“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入口。具体填报步骤见“年度检查填报指南”(详见附件)。

五、提交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网上审核通过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2023年度)》;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为提高年度检查工作实效,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所涉事项进行抽查,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七、相关要求

(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认真梳理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参与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作为等级评估、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填写《年检报告书(2023年度)》,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报送年检相关材料。对虚假填报年度检查材料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参加年度检查,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并对年检材料内容进行网上审查(业务主管单位网上登录入口:https://mzt-shzz.chutianyun.gov.cn:8001/shzz/login.jsp),并作出初审结论。

(三)各全省性社会组织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将纳入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异常活动名录”;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或年检发现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参加年检情况,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行业性社会团体年检咨询电话:027-50657597

专业性社会团体年检咨询电话:027-50657113;

联合性、学术性社会团体年检咨询电话:027-50657112;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咨询电话:027-50657566;

技术支持电话:027-50652848。

附件:年度检查填报指南


湖北省民政厅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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