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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鼎祥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无证经营”事项的公告
栏目:湖北省财政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29 加入收藏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财政厅对武汉鼎祥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查,该所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前提下,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武鼎祥开审字〔2022〕01-032号),承办了《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定业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省财政厅责令该所停止违法活动,将该所无证经营行为依法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给予该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7500元(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省财政厅将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厉打击会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支撑。                     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1月26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财政厅对武汉鼎祥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了核查。

经查,该所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前提下,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武鼎祥开审字〔2022〕01-032号),承办了《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定业务。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省财政厅责令该所停止违法活动,将该所无证经营行为依法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给予该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7500元(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将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厉打击会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支撑。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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