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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栏目:湖北省财政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1-10 加入收藏
音频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4989394"));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起草了《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过程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2017年6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对征管主体、征收标准和方式、缴款流程和监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2018年8月,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规〔2018〕6号)。2023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延续执行了2017年国家文件的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我省矿产行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在认真梳理研究、深入调研座谈、扎实分析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我省《征收办法》。二、起草原则我省《征收办法》的起草工作,主要遵循三条原则:(一)坚持承上启下,体现适用性。处理好“上”与“下”的关系,既按照国家文件精神,体现落实好相关政策规定;又结合省域实际分解细化政策,维护好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社会利益,适当减轻企业负担,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二)坚持问题导向,体现针对性。在省级层面权限内,进一步细化出让收益征收方式、新旧政策衔接等规定。同时注重统筹兼顾,延续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将河道砂石资源纳入矿业权出让征收管理范围,实现矿业权收益的全口径、全覆盖。(三)坚持统筹发展,体现安全性。把握好政策制定的准度、深度,既防止企业“跑马圈地”、无序扩张,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又鼓励企业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提高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力。三、主要内容我省《征收办法》共6章41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结合本省实际,从征收范围、职责权限、征收方式、征缴流程、新旧政策衔接、监督管理6个方面作出系统规范。(一)理顺收益征收管理职责。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结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划转改革,明确了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职责。(二)明确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按照40:60的比例分成。省、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按照保持分成比例稳定、并适度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我们拟维持地方现行分成比例不变,仍按中央40%、省级20%、市(州)5%、县(市、区)35%的分成比例分成,保证省、市、县地方财力总体稳定。(三)改革出让收益征收方式。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出让收益率形式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财综﹝2023﹞10号文件所附《矿种目录》范围内的矿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目录》范围外的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并可分期缴纳。两种征收方式均分别对竞争出让、协议出让两种矿业权出让方式作出具体征管规定。为降低企业成本,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我省《征收办法》在财综﹝2023﹞10号文件框架内,对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做出明确规定,即首次征收比例为探(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国家规定为10%—20%),剩余收益可在采矿许可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纳,期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同时,结合我省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实际,明确在河道采砂许可或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审批前缴纳出让收益的30%,剩余部分在许可审批期限内按照实际采砂或疏浚砂综合利用量一次性缴清。(四)建立征缴责任机制。明确了矿业权人据实申报和缴款责任,确保征收机制落地。建立了自然资源、税务部门之间征缴信息传递机制。细化了退库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明确由各地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退库手续。(五)分类明确新旧政策。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我省《征收办法》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等出让收益征收的衔接政策。(六)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建立了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了未按照足额缴纳矿业权收益的矿业权人的处理方式。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缺失诚信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征收办法》拟定有效期5年,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的《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8﹞6号)同时废止。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音频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起草了《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2017年6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对征管主体、征收标准和方式、缴款流程和监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2018年8月,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规〔2018〕6号)。

2023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延续执行了2017年国家文件的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我省矿产行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在认真梳理研究、深入调研座谈、扎实分析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我省《征收办法》。

二、起草原则

我省《征收办法》的起草工作,主要遵循三条原则:

(一)坚持承上启下,体现适用性。处理好“上”与“下”的关系,既按照国家文件精神,体现落实好相关政策规定;又结合省域实际分解细化政策,维护好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社会利益,适当减轻企业负担,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

(二)坚持问题导向,体现针对性。在省级层面权限内,进一步细化出让收益征收方式、新旧政策衔接等规定。同时注重统筹兼顾,延续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将河道砂石资源纳入矿业权出让征收管理范围,实现矿业权收益的全口径、全覆盖。

(三)坚持统筹发展,体现安全性。把握好政策制定的准度、深度,既防止企业“跑马圈地”、无序扩张,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又鼓励企业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提高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力。

三、主要内容

我省《征收办法》共6章41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结合本省实际,从征收范围、职责权限、征收方式、征缴流程、新旧政策衔接、监督管理6个方面作出系统规范。

(一)理顺收益征收管理职责。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结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划转改革,明确了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职责。

(二)明确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按照40:60的比例分成。省、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按照保持分成比例稳定、并适度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我们拟维持地方现行分成比例不变,仍按中央40%、省级20%、市(州)5%、县(市、区)35%的分成比例分成,保证省、市、县地方财力总体稳定。

(三)改革出让收益征收方式。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出让收益率形式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财综﹝2023﹞10号文件所附《矿种目录》范围内的矿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目录》范围外的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并可分期缴纳。两种征收方式均分别对竞争出让、协议出让两种矿业权出让方式作出具体征管规定。为降低企业成本,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我省《征收办法》在财综﹝2023﹞10号文件框架内,对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做出明确规定,即首次征收比例为探(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国家规定为10%—20%),剩余收益可在采矿许可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纳,期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同时,结合我省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实际,明确在河道采砂许可或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审批前缴纳出让收益的30%,剩余部分在许可审批期限内按照实际采砂或疏浚砂综合利用量一次性缴清。

(四)建立征缴责任机制。明确了矿业权人据实申报和缴款责任,确保征收机制落地。建立了自然资源、税务部门之间征缴信息传递机制。细化了退库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明确由各地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退库手续。

(五)分类明确新旧政策。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我省《征收办法》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等出让收益征收的衔接政策。

(六)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建立了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

机制,明确了未按照足额缴纳矿业权收益的矿业权人的处理方式。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缺失诚信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征收办法》拟定有效期5年,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的《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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